达安基因: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苏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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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基因: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苏文荣)  
                                 时间:2022-03-31     查看公告原文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苏文荣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基因”、“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独立的原则,在 2021 年度工作中,恪

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了公司的运作情况,忠实诚信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

的义务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发挥

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 2021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 年度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次数及投票情况:

2021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11 次董事会会议,6 次股东大会。本

人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在任期内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均按规定亲自出席,

未出现缺席或委托情形。

(一)出席会议次数:

1、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以通讯方式参加 是否连续两次未

应出席次数 现场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会议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11 2 9 0 0 否

2、报告期内,本人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2021 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列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投票情况

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诚信和负责的态度,我在召开董事会前,能够主动调

查、获取做出决议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法人

治理结构,认真审阅公司各项议案和定期报告,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

准备工作。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独立意见。同时我还

能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就公司新会计准则实施、财务管理核算、风险控制等方

面向公司财务及董事会提供专业的参考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做出正确决策起到

了积极的作用。站在有利于公司发展和保护全体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本着客观、

审慎的原则,我对历次董事会的各项提案审议后均投以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

的情形。

二、2021 年的任职期限内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在 2021 年 1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

议上,本人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差额补足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大学达安基

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控股

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差额补足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仔

细核查了对外担保情况。现就本次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拟与银行开展融资业

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融

资业务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达安金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为安易达提供差

额补足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事

项是为了满足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业务需要,有利于其长远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

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有关规定。

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

事项。

2、独立董事对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议案的相关资料进

行认真审查,并仔细核查了对外担保情况。现就本次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控股孙公司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分行开展融资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元。达安金控

拟为此次融资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元的事项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事项的目的在于帮助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经营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有关规定。

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

事项。

3、独立董事对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开展收益权产品挂牌转让业务提供流

动性支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对公司提交的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开展收益权产品挂牌转让业务提供流动

性支持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等的核查,现就本次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此次控股孙公司达安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拟与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开展收益权产品挂牌转让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 万元。

达安金控拟为此次融资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 万元

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事项的目的在于帮助安鑫达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经营资金需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有关规定。

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

事项。

4、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大学达安基

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

关联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认

真审查,并仔细核查了对外担保情况。现就本次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

审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公司关联方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安易达互联

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满足广州安易达

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业务需要,有利于其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有关规定。

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

事项。

(二)在 2021 年 2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上,本人发表了对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每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韦典含女士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韦典含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公

司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董事会提名韦典含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4、同意将上述人选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三)在 2021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

议上,本人发表了关于参股孙公司广州润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参股孙公司广州润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预案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等

的核查,现就本次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参股孙公司广州润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有利于润虹医药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

规范发展,完善激励机制,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有利于上市公司总体经营战略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同意本次《关于参股孙公司广州润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改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申请新三板挂牌的预案》。

(四)在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本人发

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达安基因”、“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每个

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当期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2、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经审核,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方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

〈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

该利润分配预案。

3、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

计准则,按照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提供良好的审计服务,保证了公司

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4、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制

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

如下意见: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

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具的关于 2020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及以前年

度实际交易情况等的核查,现就公司 2021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

审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6、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制

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相应变更,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新会计政策的执行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

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7、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中山大学达

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

司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变更公司名称是因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变更,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公司名称的变更理由合理,不存在利用变

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8、独立董事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中山大学达

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

司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

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独

立董事薪酬。

9、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及保本型理财

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中山大学达

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

司关于 2021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

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不会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1 年

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

10、独立董事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年度效益收入奖励的

员工现金激励制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中山大学达

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

司关于基于年度效益收入奖励的员工现金激励制度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员工现金激励制度符合上市公司可持续性健康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体

系的激励方式,员工的中长期价值能够通过现金激励得到充分体现,符合公司的

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中

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年度效益收入奖励的员工现金激励制度。

1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高管职务调整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中山大学达

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

司关于高管职务调整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高管职务调整是公司根据发展战略需要拟进行管理职能调整,不会影响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高管职务调整。

(五)在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临时会

议上,本人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的独立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

认真审查,并仔细核查了对外担保情况。现就本次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拟与广东省粤普小额

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借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公

司控股子公司达安金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为此次融资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事项

的目的在于帮助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

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经营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有关规定。

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

事项。

2、独立董事对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置参股孙公司 Yunkang Group Limited

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置参股孙公司 Yunkang Group Limited 部分股权预案相

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等的核查,现就本次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置参股孙公司 Yunkang Group Limited 部分股权的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置参股孙

公司 Yunkang Group Limited 部分股权的事项。

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

事项。

(六)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六次临时会

议上,本人就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参与认购控股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暨关联交易发

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参与认购控股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暨关联交易议案的

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现就本次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

审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参与认购控股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是

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本次交易事项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

司广州市达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的需求,有利于其长远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

定。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

(七)在 2021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会

议上,本人就关于购买物流中心用房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购买物流中心用房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现就本次事项发表如下

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购买物流中心用房,

能够有效解决远距离运输的问题,降低运输成本,进一步建设公司全国性网络化

多层次的业务平台,不断提高公司技术服务网络的服务水平,提升公司综合市场

竞争和持续盈利能力,为公司和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本次购买房产以市场价格

为依据,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

上述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八)在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本人发

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

安基因”、“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

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每个人客

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差额补足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易达”)拟与银行开展融资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公

司控股子公司达安金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金控”)拟为安易达

提供差额补足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差额补足期限为自委托担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全部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1年止。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安易达

的业务需要,有利于其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为

其全资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达安金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金

控”)之全资子公司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鑫达”)拟与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展融资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万元。达安金控拟为此次融资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万元,流动性支持为自流动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1年止。本次担保事项的目的在于帮助安鑫达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

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经营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为

其子公司开展收益权产品挂牌转让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达安金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金

控”)之全资子公司达安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租赁”)

拟与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收益权产品挂牌转让业务,融资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2,500.00万元。达安金控拟为此次融资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2,500.00万元,流动性支持期限为自流动性支持承诺函生效之日起至

融资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1年止。本次担保事项的目的在于帮

助达安租赁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经营资金需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5)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联方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预案》。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易达”)拟与银行开展融资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万元,

公司关联公司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为此笔融

资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的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委托担保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全部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1 年止。公司关联方市融资担保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安易达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满足安易达的

业务需要,有利于其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6)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易达小贷”)拟与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普再

贷”)开展融资业务,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

达安金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金控”)拟为此次融资业务提供流

动性支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该笔流动性支持期限为自流动性

支持函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1 年止。本次担保事项的目的

在于帮助安易达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经营资金需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2、独立董事关于修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及以前年

度实际交易情况等的核查,现就公司关于修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

审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公司相关业务拓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益,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

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为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以往各年度的净利润、股东权益情况、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

计变更。

4、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根据提供的高管人员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

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之现象,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

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规定。

(3)同意董事会聘任蒋析文先生、黄珞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九)在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八次临时会

议上,本人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投资建设生产综合大楼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广州达安基

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关

于投资建设生产综合大楼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及资产状况的情况下,投资建设生产

综合大楼,有助于满足企业发展与社会对公司产品的需求。生产综合大楼建成后,

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公司整体资产结构,为公司的可

持续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生产设施保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生产综合大楼。

2、独立董事关于拟出售子公司股票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广州达安基

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关

于拟出售子公司股票资产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拟出售股票资产事项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资

金需求。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进行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

(十)在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九次临时会

议上,本人就关于与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发表了相关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广州达安基

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关

于与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与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事项,将有助于公司

实现战略目标,为公司的发展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

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拟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现场考察、沟通,主动了解公司的经

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

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等情况的汇报,及时获悉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

和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

行使职权,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责,有力地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

道。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调查。

2021 年内,本人认真督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通过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

进行沟通,主动调查、获取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资料。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加强自愿披露工作,保证了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平等、公开,保障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对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的监督、调查。

2021 年内,本人保持与管理层的及时沟通,同时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进

行调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

项目等相关事项,并调阅有关资料,进行实地考察,实时了解公司动态。关注公

司日常经营状况和治理情况,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独立、客观、

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在此基础上,对公司定期

报告、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了专项说明、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除履行上述

职责外,还对公司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积极

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

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任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 2021 年年报审计工作中,与审计机构协商确

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

督促年报审计工作进展,保持与审计会计师的联系和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

反映公司真实情况;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确保审计的独立性

和审计工作的如期完成。同时,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财务专业知识,对审计机

构的年报审计工作进行评价,建议续聘,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形成

决议提交董事会。并能根据公司发展的具体情况,本着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

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

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等工作原则,

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使董事会决

策更具科学性和客观性。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七、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2022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忠实、勤勉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自觉积

极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

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

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

想意识。同时,根据自己的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就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企业财

务会计工作建设等方面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专业的参考意见和建议。在新的一年里,

本人将更加尽职尽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继续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继

续加强同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保证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专

业委员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为公

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参考建议,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业绩,促进公司持续稳健

健康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

苏 文 荣

202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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