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8日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2016年修订)

  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构建更具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和省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结合深圳实际,在《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目录。

  二、本目录是深圳市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政策文件。制定和实施具体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应当与本目录的导向条目相衔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区域和行业的发展特点,遵循适度从严的原则,依据本目录制定相应的行业和项目准入条件,确保本目录的有效实施。

  三、本目录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国家、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划和政策为依据,按照先导性、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实行产业发展分类指导。本目录分为鼓励发展类、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三大类。不属于上述三类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发展类,允许发展类不列入本目录。

  四、鼓励发展类主要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深圳产业链和产业群的提升具有先导作用,对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需要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市政府对鼓励发展类产业和项目实行优先发展政策。

  五、限制发展类主要是指产业竞争力不强,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内外市场拓展,不符合产业布局和行业准入条件,不利于资源节约、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以及工艺技术落后、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的工艺技术、产品和服务。未列入本目录但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限制的产业,均为限制发展类。限制发展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和简单扩大再生产。对于限制发展类产业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加以技术改造升级。

  六、禁止发展类主要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产品和服务。未列入本目录但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禁止的产业,均为禁止发展类。对于禁止发展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有关规定的淘汰期限内予以停产或关闭。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七、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有关规定执行,但本目录限制发展类、禁止发展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八、本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涉及工艺技术、生产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准入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解释。

  九、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须对本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进行动态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至下次修订目录公布之日自行废止。本目录施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发布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新的规定执行。

A 鼓励发展类

  A01 生物产业

  A0101 利用高通量测序或新一代基因检测技术检测海量基因组学、蛋白质学等生命信息,利用生命信息构建数字化、网络化大数据服务平台

  A0102 新型高效基因工程疫苗、联合疫苗、减毒活疫苗研发技术,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治疗性疫苗技术,疫苗生产所使用新型细胞基质、培养基以及大规模培养生产的装备开发技术,疫苗生产所使用的新型佐剂、新型表达载体/菌(细胞)株开发技术,疫苗的新评估技术、稳定和递送技术,针对突发传染病的疫苗快速制备和生产技术,其他基于新机理的新型疫苗技术

  A0103 基因治疗技术,基因工程药物和基因治疗药物技术,基因编辑技术、精准医疗相关技术,基因治疗药物的输送系统技术,重组蛋白、靶向药物、人源化及人源性抗体药物制剂研制技术,单克隆抗体规模化制备集成技术和工艺,新型免疫治疗技术,新型细胞治疗技术,疾病治疗的干细胞技术,小RNA药物开发技术,降低免疫原性的多肽新修饰技术,抗体偶联药物(ADC)研制及工程细胞株建库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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