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番禺区南沙威海船业物资配套有限公司与被



(2020)粤01民初1490号

南海市华粤船舶物资配套实业公司、番禺市荣兴船业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番禺区南沙威海船业物资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海市华粤船舶物资配套实业公司、番禺市荣兴船业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1490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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