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



浙科发农〔2022〕33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农业科技创新载体是农业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配置创新资源要素,增强发展内生动力,集聚农业高质量发展动能,有效提供源头创新成果的创新空间体。农业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技术创新中心以及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农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均为不同形式农业科技创新载体。本通知所指农业科技创新载体主要是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两大类型。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工作,强化绩效导向,重塑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我厅组织对《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浙科发农〔2017〕138号)、《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农〔2017〕99号)进行了修订。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省级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切实担当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科学制定相应工作举措,建立以问题为导向、实绩论英雄的建设评价机制,把创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作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抓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附件:1.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

2.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29日


附件1

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推动农业科技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1〕31号)和《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政发〔2021〕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运作、地方为主、省级扶持”的建设思路,强化创新驱动引领,着力拓展创新资源集聚、成果展示转化、高新产业培育和科技服务推广四大功能,持续完善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价值链、利益链五大链条,将园区打造成为全省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行区,为培育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评审、建设和管理等。

第二章 创建要求

第四条 突出地域特色。面向全省市、县(市、区)基层,建设一批区域特色显著、引导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园区建设要因地制宜,发挥区域特色产业优势,突出主导产业发展,原则上一个园区主导产业不超过3个,使园区成为区域特色农业的聚集区。

第五条 引导产业集聚。以“大农业”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拓展农业功能,推动一二三产全产业链布局。引导主导产业按照产品(或服务)供给链、产业链和需求链集中布局,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推动园区“整链条延伸、配套式发展”。园区要培育一批农业科技企业,使园区成为一二三产衔接联动、涉农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农业产业链联动区。

第六条 强化创新引领。充分引导创新要素集聚,推动园区创新引领发展。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具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创新载体和科技型人才团队,有相应的科技金融渠道和平台,使园区成为辐射和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要素集聚区。

第七条 推动成果示范。发挥园区对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建立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展示示范和转移转化,使园区成为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械新模式集成转化的重要载体和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重要示范基地。

第八条 完善科技服务。积极服务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完善园区培训和科普功能,持续增强创业创新主体的科学素养和技术能力,不断提升园区机械化和数字化水平。园区要有一定数量的科技特派员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使园区成为高素质农民培训,大学生、农民工及退伍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增收致富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九条 健全组织管理。园区应建有相对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可视实际条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以市场机制管理园区发展。园区要有相应的政策举措,特别在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人才政策、创业与投融资政策、财税政策、技术收益分配政策等方面有完善和创新的举措。

第十条 明确四至范围。要具有明确的地理界限和一定建设规模,园区核心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

第三章 申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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