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怂恿直播网红自杀 专家:直播平台需建立“网络治安处罚法”



   本报记者 徐艳红

   新闻背景:

   网红@罗小猫猫子疑似因直播间网友起哄喝农药自杀一事引发关注。10月15日,@罗小猫猫子在一场直播中和网友互动时手边放了一瓶“农药”,随后直播间出现了诸如“你快喝吧”“想喝就喝”“快喝快喝”这样的评论。

   据某媒体消息,一知情者接受采访时证实了这种说法,她透露,一开始@罗小猫猫子并没有打算自杀,当时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挽回其前男友,所以直播间的农药是兑了饮料的,“她当时不想死”,所以后续的120、110也是她自己打的,这名知情者认为,@罗小猫猫子真正自杀是因为直播间网友们的怂恿。

   @罗小猫猫子事件从法律层面该怎么看?网友们是否要负法律责任?处于风口上的直播视频当如何规范?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海淀区政协常委、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沈腾以及盈科律师事务所刑辩学院副院长葛鹏起,一起来听听他们怎么说。

   不同于现场,网络起哄者很难判断是出格的“表演”还是真实的自杀

   @罗小猫猫子自杀事件让我们想起了前几年讨论过的、有自杀者在楼下围观者的起哄声中纵身一“跃”跳下身亡的事件,直播视频的网友围观起哄与当年的现场围观起哄有什么同与不同吗?

   沈腾表示,网友与主播不处于同一现实空间,主播在网络一端是否真的存在现实危险性,另一端的网友是无从判断的。虽然“起哄”行为与主播“自杀”有着某种关联,但是这种关联与法律意义上的因果联系还不是一回事。另外,网络上的“起哄”自杀情形与现实中“起哄”跳楼有着本质不同。网络直播“自杀”是一种概率较低的偶然性后果,而现实中跳楼是一种伤亡概率很高的必然性结果。将较低偶然性结果的法律责任转嫁到网友身上承担,法律上不但难以得到支持,也难以服众。

   葛鹏起认为,我们经常说的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这是网络与现实环境最大的相同之处,这一点,二者没有区别,都要面临着法律的规制问题,也需要法律来规范和调整。

   但不同的在于,网络环境与现实环境毕竟是有差别的。现实生活中的旁观者很容易判断跳楼者是否真的有自杀的可能性,但在网络直播中,特别是现在很多主播的直播方式很出格,网络起哄者其实也很难判断这是一次出格的“表演”,还是一次真实的自杀。这种难区分,也进一步增加了法律监管的难度。

   现场网友的“起哄”行为很难构成刑事犯罪

   那么,在这个事件中,有观点认为@罗小猫猫子自杀的真正原因是网友的怂恿,那么,那些起哄的网友是不是应该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沈腾表示,一些网络视频平台作为虚拟空间,具有非真实、难辨别、泛娱乐的特性。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看,当晚直播间主播称要“放农药”“喝农药”,从客观上讲,网友很难辨别出该行为到底是“博眼球”还是“真自杀”。实际上,我们打开这些视频直播间,恶搞“喝农药”等短视频不在少数。一定意义上讲,直播自己“自杀”与现实中“自杀”是两个世界的问题。另外,没有直接证据显示,现场网友的“起哄”行为等同于网友明知主播自杀,而故意放纵或者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反过来说,直播间的网友认知不一,思想参差不齐,突然出现了一个“起哄”声调,大多数人对主播“放农药”“喝农药”行为认知可能还处在开玩笑、恶搞的娱乐心态上。

   沈腾说,需要强调的是,尽管网友的“起哄”行为没有达到刑法意义上的“引诱自杀”“鼓励自杀”“逼迫自杀”程度,也与“同桌劝酒”情形不同,但是,主播死亡的后果中永远抹不去网友“起哄”这一诱因,这种后果的自责必将永远存在于“起哄”网友的内心,也会很长一段时间需要承受社会的谴责。

   “直播自杀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沈腾提醒那些“起哄架秧子”的网友,人命关天。对直播自杀者,切记不要对其搞笑,更不可过度恶搞,切勿轻信和疏忽大意。另外,法律工作者在适用和解释刑法时,要坚持刑法适用的最后性和补充性原则,在网络管理规则和行政法规比较充分的情况下,绝不主动开启刑法的机器。

   葛鹏起也认为,一般来说,自杀是由自我意志决定的,自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本事件中网友的怂恿行为,很难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自杀者出于认知有缺陷的状态,比如醉酒、未成年、患有精神疾病,这时候怂恿者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他们把自杀者当成了杀掉了他自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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