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对自由优生学的批判及其局限



       中图分类号:N0:R7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94/j.1000-0763.2022.01.008

       随着人工授精、胚胎挑选以及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的发展,今天的生物医学技术,不仅可以筛查出某些基因或遗传病症,甚至还可以挑选下一代基因特征比如性别、身高、肤色、智力、艺术天赋等,“设计婴儿”。这种通过新生物技术对优生的追求,即是所谓的“新优生学”(new eugenics)。([1],pp.451-501)为了使优生学摆脱过去优生学尤其是纳粹优生学的不光彩的历史和非人道的阴影,这种新复兴的优生学以自由主义为思想架构,反对过去优生学权威主义的、国家中心主义的模式,倡导个人生育自由和自主选择。因此,它也被称为“自由优生学”(liberal eugenics)。根据阿加尔(Nicholas Agar)在《自由优生学》中的说法,将“自由”概念加在“优生学”上,就是要使优生学“从一种恶的学说转变成一个在道德上可以接受的概念”。([2],p.135)但是,自由优生学的诞生,也引发了很多争议:通过生物技术对生育的优生干预是否会伤害下一代?它是否会重蹈旧优生学覆辙?哈贝马斯的《人性的未来》(德文版副标题是“走向自由优生学?”)就产生于这种背景之下,他对自由优生学的质疑,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拟从自由优生学的产生以及它引发的争议出发,探讨哈贝马斯对自由优生学的批判及其思想局限,然后思考走出这种局限的可能性。

       一、自由优生学的产生与相关争议

       虽然人类优生观念由来已久,但只到19世纪作为“科学”的优生学才开始诞生。这门优生学,就是达尔文表弟高尔顿(Francis Galton)在1883年创立的。但是,优生学创立之后,很快就与当时的人口健康运动以及国家人口政策结合起来。它还被区分为“肯定的优生学(positive eugenics)”和“否定的优生学(negative eugenics)”。([3],p.235)前者是促进“优质”人口的繁衍和增长,后者则是限制或阻止“劣质”人口的增加,甚至不惜采用绝育措施。20世纪早期,优生学在美国、英国以及北欧一些国家被广泛采用。它甚至成了国家政策的一部分。20世纪30年代之后,绝育不仅被美国合法化,德国法西斯上台后还实施了“人口卫生”计划,残杀“劣等”人口(包括犹太人、精神病患者、同性恋、异议分子等)。这些方面,都使优生学的历史蒙上了恶的阴影。

       尽管优生学有着不光彩的历史,对它的道德谴责也没有停歇,但是人类由来已久对优生的追求,还是阻止了人们完全拒绝这个概念。“某些优生学形式是无法避免的。”([4],p.204)论者认为,优生学被法西斯主义和种族主义利用,这是引导它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的问题,不是优生学本身的错误。即是说,优生学对优生、人口健康和幸福的追求,因受到错误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引导,才偏离了它原本的方向。([5],p.202)纳粹优生学就是这个典型。它将优生学导向了蔑视生命尊严甚至残杀生命的恶的方向,因而在道德上无法接受。若要优生学摆脱恶的方向,成为一个可以接受的概念,就必须探讨它的新形式,而非拒斥优生学。

       20世纪后期新生物技术和医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人类基因图谱的绘制,使人们看到了优生实践的新的可能性,自由优生学应运而生。首先,像人工授精、胚胎挑选以及基因诊断技术的发展,医学技术不仅可以筛查遗传或基因疾病,甚至还可以挑选下一代基因特征,“制造”完美下一代。这些新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为父母挑选下一代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次,自由优生学的得名,因为它与过去的权威主义的、国家中心主义的优生学不同,它关注个人生育自由。“自由社会承当的生育自由,包括是否生育、和谁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多少次生育的选择。我称为的自由优生学,还加上了对孩子特征的选择的自由。”([2],p.vi)这种自由主义框架的优生学,有三个重要的原则:第一是价值多元主义。在这方面,自由优生学吸收了罗尔斯关于个人生活计划的理解,认为个人好生活的概念不是被强迫接受的,人们生活计划和价值导向,只能留给个人自己去选择。第二个是个人主义。国家或其他权威机构不应当对个人生育横加干涉,而应当延伸或至少保护每个个人生育决定以及相应的价值和信仰。第三个是非伤害原则。它强调个人行使(生育)权利时防止伤害他人。有些自由优生主义者将这个原则用于限制父母生育决定的随意性,但并不否认生育自由的前提。它主张父母有生育决定的自由,但是它也强调未来孩子自由,未出生的孩子应当享有“开放的未来权利”。([2],136)

       但是,不管怎样,自由优生学还是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和恐慌。学界对这个新产生的优生学争论不休。我们发现,很多争论都提到了前些年美国的一个生育事件。即一对成年失聪女同性恋,为了想生育一个同样失聪的孩子,在报纸上登载了一条求助捐精者的消息,她们需要一名有着遗传性的失聪者的精子,以提高她们生育失聪儿的概率,结果她们成功地获得了捐献,并生育了一个基本失聪男婴(除了孩子的一只耳朵有些微的听力)。这个事件,在美国社会引起了很大反响。支持者认为这属于她们的生育自由,别人无权干涉。但是,很多人表示无法接受,因为她们完全可以进行“更好的”选择。生命伦理学界很多学者都参与了讨论。其中,最典型的两个代表就是哈里斯(John Harris)和萨瓦列斯库(Julian Savulescu)。他们虽然都是自由优生学的支持者,但他们还是认为,选择生育残疾儿,是对后代的严重伤害。哈里斯将残疾状况理解为一种伤害条件,并将之与人的理性选择结合在一起。他认为,父母生育下一代,理性选择就是避免这种伤害条件,生育健康儿。他还提出了所谓的“急诊室测试(Emergency-Room Test)”([6],PP.91-92)的思想实验为自己辩护。它的意思是,正如一个病人进了急诊室一样,除非医生毫无拖延地立即处理,采取行动,否则就是一种疏忽、不负责任。同样,如果怀孕的母亲知道胎儿存在某些问题而不去采取措施解决,就像急诊室医生对病人的疏忽一样,这是一种伤害。所以,哈里斯认为我们有好的理由生育一个更健康的孩子,而不是生育一个残疾儿,这应当成为父母生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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