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化激励报酬:落袋尚早




 
成果转化激励报酬:落袋尚早  
 

成果转化激励报酬:落袋尚早

郭刚制图

■本报记者 沈春蕾 ■郑金武

“猜中了开头,却没猜中结局。”这或许是许多投身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的现实写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科技成果转化后,要“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部等部门和地方政府也为此出台了许多配套政策。

但在现实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工作,更是一次“长远征途”,其间滋味只有科研人员自知。要让奖励和报酬真正“落袋”,还需“耐心等待”。

奖励形式各不同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到对应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并规定现金奖励比例不低于成果转化净收入的50%,股权奖励比例不低于股份或出资比例的50%。

2017年,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研发的水系钠离子电池技术获软银中国1.3亿元A轮投资,并已建成国内首条20MWh产线,产品达到欧美市场标准。上海硅酸盐所获前期技术转让费5000万元。

近日,中科院上海硅酸盐所研究员、水钠离子电池技术负责人刘宇向《中国科学报》透露,“团队按照50%的比例获得了现金奖励,我们决定将其留作课题组后续的研发费用。”

为调动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大奖励力度,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的净收入或者股份的70%奖励给科研人员,有的单位奖励比例甚至高达90%以上。

2016年,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北科院)下属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姚晓晖团队以“博物馆安全监测与应急指挥专有技术”知识产权,入股成立北京北劳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其中,无形资产评估作价500万元,70%的无形资产共计350万元奖励给姚晓晖牵头的10人核心团队,其余的30%归单位所有。姚晓晖告诉《中国科学报》,“待公司发展壮大后,希望科研人员每年可以享受分红”。

北科院下属城市系统工程研究中心的刘建兵博士,是北科院老年健康领域的学科带头人,主要研发智慧健康居家养老服务技术。2016年,刘建兵的部分技术实现成果转化,由北科院下属北京科力新技术发展总公司、北京城市系统工程研究中心及刘建兵牵头的科研团队共同出资成立北京怡养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成果评估了500多万元为无形资产,用于成立公司,其中80%奖励给科研团队。

江苏大学则鼓励教师开展产学研合作,教师跟企业合作的项目认定,学校与国家纵向课题同等对待。江苏大学校长丁建宁告诉《中国科学报》:“在转化收益方面,学校将90%以上的收益留给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定过程中,产学研工作做得好的、取得重大成果转化的,都得到认可。”

破解成果评估障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但在实际操作中,原先财政部出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和作价入股需进行评估。

然而,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评估曾备受争议。为破解评估障碍,今年4月,财政部修改了《暂行办法》,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所有,成果是否评估可由单位自主决定。

在中科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技术发展处副处长李小娟看来,评估成果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比如,找外部评估机构对成果进行评估,评估完了要报批,需要走相关审批流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交易成本。

李小娟说,科技成果评估定价主要有三种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成本法是根据产出的成果花了多少钱来定价。但也有可能只投入十万元成本,却完成一项价值无法估量的优质成果,因此,这种方法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实际操作中,科技成果评估面临的情况是:价格评高了,企业不接受而影响科技成果转化;价格评低了,则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原本繁琐的审批流程,再叠加较长的评估周期,很容易贻误最佳的科研成果转化时机。

“成果评估严重束缚了成果转化的进程和结果。”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刘燕刚向《中国科学报》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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