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检察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生态检察是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2016年以来,丽水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市委高标准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建设诗画浙江大花园最美核心区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构建生态检察“六化”工作模式,以最严密的法治守护丽水的绿水青山,探索出了一条上下联动与内外协作并进、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并建、依法打击与生态修复并重、源头预防与法治宣传并举的生态检察特色路径。

  (一)实行专业化办案。一是设立专门办案机构。丽水市院在全省设立市级层面唯一的生态检察部,配备3名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员额检察官,实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公益诉讼、综合治理”等最强检察职能,在基层院组建生态检察办案组,以最全面的职能保护生态环境,以最专业的力量服务绿色发展。二是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配合省院设立全省检察系统唯一的生态环境检察教学基地,突出生态检察实务理论研究,就“生态检察工作体系构建初探”“生态修复机制”“丽水山耕区域公用品牌司法保护”等课题开展深入调研。并通过组织教育培训,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形式,提升生态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精神。三是借用“外脑”弥补专业短板。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成立“智囊团”,邀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运用专家意见解决专业难题,已有20余名专家参与7起疑难复杂案件的会商和办理。如龙泉市院办理的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邀请浙江省自然博物馆副馆长陈水华博士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既就专业问题提出了意见,又普及了环保知识,为老百姓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二)实施精准化打击。一是依法从严打击。在全省率先出台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不捕不诉标准,统一司法尺度,体现从重从严惩处导向。2016年以来,共批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48人,起诉399人。起诉人数与前两年相比增加50%,形成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二是依法从快办理。对社会影响恶劣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严格落实“五个第一时间”制度(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侦查、第一时间引导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批准逮捕、第一时间提起公诉,第一时间发布案件信息)。如在办理被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栏目曝光的青田某公司违法排污案中,检察机关在案发后同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并快捕快诉,有效震慑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三是加强挂牌督办。对犯罪情节严重、公众关注度高的污染环境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制度。2016年以来,先后挂牌督办了中央环境督查组重点关注的经济开发区章巷及黄弄山坳工业污泥污染环境案、缙云南河电镀厂偷排电镀废水案等一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

  (三)开展多元化监督。一是强化立案监督。深入开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打击瓯江流域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2016年以来,共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22次,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15件145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0件123人。而2013年至2015年三年期间,全市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总共才5件7人。二是强化专项监督。为深入推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在全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共排查水源地19个,发现10大类41个问题,涉及公益诉讼、刑事立案监督线条,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11件,得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虞红鸣的批示肯定。丽水电视台人大关注栏目专门就此次行动进行专题播报。在全市统一部署开展(排污费和环境行政处罚款)征缴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8件,向法院发出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件。通过专项行动,清欠排污费和催缴处罚款共计820万元,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三是强化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职能,制定关于统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标准的实施意见,明确立案标准,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一年来,共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1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起诉数居全省第一,在全省率先实现行政公益诉讼监督领域全覆盖。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关停和整治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13家、非法采矿点38个。针对公益诉讼过程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向有关单位发送检察建议39份。四是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在全市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财产刑执行专项清理活动,以判决生效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为重点,开展全面摸排,监督纠正尚未依法执行的财产刑,有效震慑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全市执检部门已向法院发出立案执行检察建议14件,督促执行到位罚金等近30万元。

  (四)推动社会化治理。一是统一生态司法修复标准。联合林业、水利等部门出台统一生态修复标准的工作指导意见,统一全市破坏森林资源、渔业资源、污染环境三类案件生态修复适用范围、条件和修复标准。积极运用“消除污染”“增殖放流”“补植复绿”“货币补偿”等生态修复方式,以“量刑建议”“相对不起诉”等手段督促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检察建议”“联席会议”等手段督促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履行生态修复职责。二是建立生态司法修复基地。针对部分案件无法修复、无地修复难题,共建立补植复绿基地和增殖放流基地6个。2016年以来,共督促被告人补植树木3.6万余株,放养鱼苗100万余尾,缴纳环境损害赔偿金41万余元。龙泉市院与环保、财政等部门共同设立生态修复专项基金账户,专用于生态环境矫正、复原、赔偿和修复。遂昌县院与浙江九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协议,在全省首创“集中委托修复”,相关做法被《浙江日报》报道。三是延伸生态司法修复运用。会同司法局建立生态司法修复与社区矫正考核挂钩机制,引导社区矫正人员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如莲都区院在办理陈某某等5人盗伐、滥伐林木案时,建议司法局将补植复绿工作及效果记入个人社区矫正档案,促使陈某某等5人加强后期管护,提高补植林木成活率。四是主动加强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将公益诉讼办案与促进行业整治、区域治理同步推进,针对普遍、共性问题,实行“一案一建议”,实现办理一起案件、教育一批人员、规范一个行业的效果。如松阳县院办理周某牙科诊所等17家医疗机构非法排放医疗污水案后,市院针对该系列案件反映的医疗污水未经严格消毒直接排放行为,向丽水市卫计委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全市199家口腔医疗机构100%落实消毒措施,99%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或报告,97%配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龙泉市院首绘“生态地图”,实现生态环境分区定人精准管理。

  五、坚持一体化推进。一是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模式。出台关于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一体化联动若干机制的意见,开发生态检察专用统计软件,建立定期分析点评制度,架构起一个以市院本级为龙头,各内设机构、各县(市、区)检察院纵向联动、横向联通的平台,建立跨域跨部门违法犯罪案件信息通报、调查取证协作、线索发现移送等配套制度,形成上下两级院齐心协力推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工作体系。二是创设“内部协同”工作机制。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各内设机构的共同职责,加强生态检察与公诉、侦监、民行、案管等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做到信息互通、线索互移、工作互助、优势互补,形成全院共抓生态检察的良好工作氛围。在全省检察机关首创出台监督事项清单制,把深挖发现涉及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列为各业务部门员额检察官的重要职责,对发现的线索及时移送生态检察部门办理。三是构建“内外协作”工作格局。在全市环保、森林公安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13个,在全省率先实现派驻环保监督全覆盖,打通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最后一公里”。与行政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案件会商、联合调查、生态检察联络员、“两法衔接”等长效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同时,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同心协力保护生态环境的格局。庆元县院联合福建松溪、政和检察院建立生态保护工作协作机制,有效解决浙闽两省三县跨区域案件管辖、办案协作等难题。

  六、加强法治化服务。一是开展普法宣传。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创办生态检察专刊,汇编生态检察精品案例,在全省地市级检察院中率先在电视台开设“生态检察”环保普法专栏,制作《守望山水,留住乡愁——丽水检察在行动》等生态检察宣传手册,着力提升全民环保法治意识。二是落实以案释法。联合法院建立环境资源领域案件巡回审判制度,开展环保公益诉讼进乡村文化礼堂、进企业、进学校,把法治公开课送到老百姓的家门口。积极利用新闻媒体、两微一端等平台多渠道加强宣传普法,讲好检察故事,提升生态检察工作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共同营造出良好的生态检察工作氛围。三是畅通举报渠道。在“丽水检察”微信公众号开通生态损害线索“随手拍”有奖举报平台,共收集线多条,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6份。推动公益损害和诉讼违法举报中心与12309检察服务中心融合发展,将其打造成为发现线索、深化监督、为民服务的平台,目前受理环保公益损害线件,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整改2件。

  下一步,丽水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为目标,拉高标杆,创新发展,着力打造更具特色的丽水生态检察品牌。

  (一)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进一步健全完善挂牌督办、现场指导、联合督查等形式,对群众反映强烈、犯罪性质恶劣的案件,指导基层检察院同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优先受理,快捕快诉。集中两级院力量集中力量办理一批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案件,坚持每月通报各基层院受理案件、备案审查、办案期限等情况,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推动完善查办重大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同步配合协作机制,做到快速反应、措施有力、取证及时,确保案件查深查实。加强与公安、法院的配合协作,共建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量刑、经济处罚等方面的从严惩处机制,切实增加违法犯罪成本。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协作配合,注重发现生态环境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交查处,促进廉洁履职。

  (二)深化生态环境法律监督。建立从行政执法、刑事立案、侦查到审判、执行全程监督机制,确保严格依法处理,市院对基层院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实行双重审查,督促基层院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同环保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衔接机制,推进同林业、水利、国土等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衔接工作。研发行政处罚信息筛选预警软件,及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监督线索。完善内部业务部门监督事项清单制考核机制,倒逼办案人员增强监督线索发现意识。深入分析当前危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每年开展类案专项监督,扩大监督成效。切实转变监督理念,讲究监督方式方法,加强同被监督者的沟通,善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构建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三)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保护。加强与党政机关、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建立平安综治、信访热线、新闻报道等信息数据共享协作机制,加强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平台宣传力度,完善检察微信客户端“随手拍”举报功能,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对符合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条件的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一律提起公益诉讼,彰显公益诉讼的生态保护功能。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配合机制,支持行政机关与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有效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四)加大督促生态修复力度。进一步完善损害评估、执行、监督机制,在深化完善补植复绿、增殖放流修复方式基础上,探索开展督促涉案当事人消除污染、恢复原状、承担劳务,督促监管部门责令罚款、责令赔偿等修复途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标准,加大督促行政监管部门收缴力度,推动设立损害赔偿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促进提高使用效率。加大督促修复力度,对符合修复条件的案件一律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严实监督行政监管部门管理到位。建立生态修复后续的跟踪监督机制,明确监管主体责任、跟踪监督方式、修复效果评估、修复结果保证等,确保生态修复实效。

  (五)积极推动社会化综合治理。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积极参与由党委牵头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同心协力保护生态环境的格局。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分析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查找管理漏洞,向有关部门提出高质量的检察建议,积极争取人大、主管部门支持,合力监督整改落实实效,提升检察建议刚性。加强危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调研,每年至少向当地党委政府提供一篇综合治理意见建议的专题调研报告。基层院结合当地实际打造一个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特色项目,创建一个生态检察子品牌。在人流密集地区建立一批生态环保警示教育基地,使警示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着眼典型案件,通过巡回审判、新媒体矩阵、精品案事例评选、高质量专题宣传片、宣传册等方式深入开展以案释法,着力提升广大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六)完善生态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落实生态检察专门办案组建设,集中统一职能和人员。建立与环境监管部门双向业务学习交流机制,扩展专业知识。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检察教学基地的作用,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学习、岗位练兵、疑难复杂案件集中研讨等活动,提高专业办案能力。加强生态检察理论调研,每年确定一批生态检察重点调研课题,组织全市检察干警对生态检察的科学内涵、推进路径、创新举措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力争出一批符合丽水检察工作实际的具有地域性、创造性和可操作性的研究成果,并及时转化为推动生态检察的生动实践。联合行政机关、院校建立生态环保专家人才数据库,加强业务咨询、疑难案件会商、出具专家意见、出庭作证等工作,提升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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