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光标对李�M等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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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日早间公告,公司5月18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博杰广告2015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暨相应股份补偿的议案》,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10日内申请回购注销李�M所持有的2870.2169万股股票 、博萌投资所持有的229.3307万股股票。

  在申请注销过程中公司发现李�M、西藏山南博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博杰投资”)、西藏山南博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博萌投资”)所持有的蓝色光标股票已全部被质押冻结,无法注销。同时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李�M、博杰投资和博萌投资提前支付了共计8900万元(税后)的调增价款,按照双方约定,李�M、博杰投资和博萌投资应予退还。

  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对李�M、博杰投资、博萌投资提起仲裁。2016年6月12 日,本次仲裁事项已被受理。

  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仲裁申请:1、李�M协助将其持有的蓝色光标公司股份28,702,169 股进行注销;2、博萌投资协助将其持有的蓝色光标公司股份2,293,307 股进行注销;3、李�M向蓝色光标公司支付其持有应补偿股份期间获得的分红收益3,407,815.27 元;4、博萌投资向蓝色光标公司支付其持有应补偿股份期间获得的分红收益286,615.64 元;5、李�M向蓝色光标公司返还调增价款44,000,000 元;6、博杰投资向蓝色光标公司返还调增价款41,400,000 元;7、博萌投资向蓝色光标公司返还调增价款3,600,000 元;8、李�M、博杰投资、博萌投资向蓝色光标公司支付因本案仲裁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9、李�M、博杰投资、博萌投资承担本案仲裁费。本次仲裁尚待开庭审理。

  与此同时,公司公告,继2016年5月11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起诉状之后,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再次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自然人李�M和西藏山南博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合称“原告”)针对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博杰广告2015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暨相应股份补偿的议案》提交的二份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2016年5月18日被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关于博杰广告2015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暨相应股份补偿的议案》所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次诉讼尚待开庭审理。

  公司称,如果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未获人民法院支持,公司将无法按照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注销原告持有的3099.5476万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或经营利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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