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下转D62版)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0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侨银股份”)于2022年5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3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对问询函中所提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核查,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年报显示,你公司通过签订PPP项目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等方式获取28个项目运营的特许经营权,本期新增“无形资产-特许权”39,087.62万元,期末账面价值154,145.04万元。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91,507.48万元,较期初增幅83.50%,本期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950.19万元;合同资产54,723.65万元,较期初增幅17.97%,本期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1,343.21万元。此外,你公司称报告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61.01%的原因之一是项目回款速度有所放缓。请你公司:

  (1)列示主要特许经营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取得时间、有效期、权利义务内容、建设周期及投资进度、初始确认依据及后续计量情况等,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行业惯例;并说明报告期末是否对其进行减值测试,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特许经营权的具体情况(已实际投入资金前10名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占无形资产-特许权年末余额的92.03%)列示如下:

  

  注:在上述项目的建设周期中,湘潭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和停车位特许经营(BOT)项目没有明确的建设期(一边建设一边运营),昆明市官渡区环卫一体化管理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池州市环卫一体化PPP项目不需要建设直接进入商业运营期。

  1.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相关业务合同、施工合同、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等相关资料作为特许经营权的初始确认依据,对于特许经营权初始确认的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1)收取可确定对价回报的初始投资,政府方根据其审计后的建设投资额以及约定的固定回报率分期向公司支付确定的可用性服务费,对于该等建设投资额,公司建设投入时确认为“其他非流动资产”,经政府方审计后确认为“长期应收款”;

  (2)收取不确定服务费金额的初始投资,政府方根据相关合同协议约定的付费情况以及绩效考核情况支付运营服务费,对于该等项目资产的投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双特征”和“双控制”条件的,公司投入时确认为“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3)在特许经营权项目的建设中,由于公司将建筑施工作业外包给有资质的第三方、建设投资的资产在购入后即可使用,故公司作为实质上的代理人,未产生交易净额,不确认收入。

  2.在特许经营权的后续计量中,公司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1)购建的特许经营权项目资产在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后开始摊销,在特许经营期平均分摊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2)为使公司特许经营权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及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发生的支出,公司根据项目资产更新改造情况分期确认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财务费用”;

  (3)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规定“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初始确认的投资成本、后续计量根据上述准则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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