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集中式和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扶办发〔2018〕123号

各盟市扶贫办:

《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扶贫办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

2018年9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6〕10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收益管理

第一条 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是指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

第二条 扶贫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确定的光伏扶贫范围,以旗县为单元,准确确定建档立卡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数量、分布和贫困程度等信息,并建立光伏扶贫名册,作为分配扶贫收益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扶贫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光伏扶贫收益管理分配实施办法,对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并进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好光伏扶贫资金的管理、分配和拨付工作。

第四条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按股比分成,代表政府的投融资主体收益部分由扶贫部门负责管理,按要求向扶贫对象分配资产收益。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五条 保障重点。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用于扶贫部分只针对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六条 把握标准。纳入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范围的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内,每户每年通过光伏扶贫工程稳定收入3000元以上。2020年后,收益分配按国家要求执行,光伏扶贫电站持续扶贫20年。

第七条 动态调整。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对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审核调整。除光伏扶贫收益外,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及时调整退出收益分配范围。调整出的资产收益权分配给新纳入的扶贫对象。

第八条 公开公正。收益分配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发电收入、土地租金、维护费用、收益分配等列入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按照贫困户申请、嘎查村委会推荐、苏木乡镇审核、旗县审批的程序,确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

(一) 贫困户申请。嘎查村委会对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分类摸底,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提出申请。

(二) 嘎查村评议。嘎查村委会组织召开嘎查村民代表大会,对提出申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嘎查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 苏木乡镇政府审核。苏木乡镇政府对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光伏扶贫对象名单报旗县扶贫部门。

(四) 旗县政府审批。旗县扶贫部门对各苏木乡镇上报的光伏扶贫对象名单进行核查汇总,并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旗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分配流程

第十条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依托政府确定的投融资主体平台建立光伏扶贫收益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账户开户行应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卡通”承办行一致。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按电费结算周期向光伏扶贫收益账户支付电费,账户开户银行依据扶贫部门提供的收益分配计划,在15个工作日内将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得收益转入贫困户“一卡通”账户。

第五章 监管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扶贫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档案,盟市、旗县扶贫部门建立光伏扶贫收益扶持对象信息档案,纳入扶贫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监管机制。盟市、旗县光伏扶贫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监管机制。各级扶贫部门做好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监督落实工作。对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有关盟市、旗县扶贫部门结合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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