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有了免责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有了免责机制

国内统一刊号:CN43-0057

2019年9月29日 星期日

科技成果转化有了免责机制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突出奖励和免责机制

2019年9月29日

本报记者刘建勇长沙报道

9月28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长沙闭幕。闭幕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就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给予奖励

“针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国有资产处置有决策风险的顾虑,甚至‘不敢转化’的问题,《办法》规定了尽职免责机制,明确了勤勉职责的构成要件,规定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9月28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闭幕后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秋菊向记者介绍此次修订的《湖南省实施办法》的亮点。

尽职免责机制的建立,是吴秋菊介绍的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办法》的6个亮点之一。吴秋菊认为的其他5个亮点,分别是“更加突出对科技人员及从事成果转化人员的激励”、“更加突出财政的保障作用”、“更加突出对重点转化项目的支持”、“更加突出对单位负责人的考核”、“更加突出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

吴秋菊介绍,新《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对科技人员实施奖励报酬的标准和方式,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更大力度的激励措施对科技人员实施奖励;同时,新《办法》还明确了,可以给予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适当的奖励和报酬。

省科技厅副厅长朱皖介绍,《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给予现金奖励,但一般不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对中介服务人员的奖励,朱皖在答记者问时做了较详细的介绍。

朱皖介绍,科技中介服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确实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促进技术与资本、人才等要素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但是在之前的调研中发现,我省中介服务力量相对薄弱,服务机构专业化程度还不高。

“为此,我们在《办法》中作出规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引导资金、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采取措施,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政府委托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朱皖介绍。鉴于中介服务在加速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中的积极作用,她希望新《办法》中的这些规定,能够不断促进我省科技中介服务力量的发展壮大。

本报记者刘建勇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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