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法权的介入:中世纪英格兰的城镇化



  内容提要:欧洲中世纪社会的最大特点是王国的土地被贵族分封,由此带来国王的统一权力被分割,造成国家法权的零碎化和私人化。中世纪的城镇化实际上是与法权的私人化联系在一起的。以英格兰为例,其中世纪的城镇化主要是小微城镇化,小微城镇的数量特别多,以至于出现了一种“过热”或“超常”的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原来在城镇化过程中,地方领主动用私人法权去建造私人小城镇的数量是不受限制的。所以,中世纪的城镇化不单是由经济发展即商业化带来的,也是由领主的私人法权造就的。

  关键词:欧洲中世纪 英格兰 城镇化 领主法权

  作者简介:谢丰斋,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欧洲文明研究院教授。

 

  直到11世纪以前,英格兰还处在“以乡村为中心”的时代。然而,进入11-13世纪后,整个社会便大步跨入到围绕“城镇”运行的时代,并且,城乡之间迅速分离,“城”变成了商品消费的中心和商品流通的集散地,“乡”则变成了城的商业腹地,城乡之间“共生互动”的局面形成。关于城镇化兴起的原因,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一直将之归因于这个时期西欧内部存在的“大垦荒”和外部出现的东西方贸易。20世纪八、九十年代,理查德·布里特纳尔(Richard Britnell)正式提出了“中世纪商业化”的学说,认为中世纪盛期的英国经济存在着货币化、商业化和城镇化的趋势。2011年,马克·白利(Mark Bailey)在纪念布里特纳尔时还强调:“在对大型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城镇所主导的城市史的研究过去几十年之后,历史学家终于认识到了中世纪英格兰小城镇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理查德·布里特纳尔在促成这一变化方面发挥了重要影响。他的第一份出版物已经考虑到了埃塞克斯郡小集镇威赛姆的建立及其早期发展,其后来发表的有关商业化的权威性论文和著作又对12、13世纪的小城镇、市场和集市的扩张进行了系统性的描述。”那么,问题出现了。中世纪英格兰的城镇化是否仅仅因为经济的迅猛发展即商业化的到来造成的呢?英格兰为什么又会出现如此之多的小城镇呢?而小城镇、甚至微型城镇在中世纪的地位又为什么会变得如此重要呢?显然,关于英格兰城镇化的起因问题,必定还有经济之外的因素存在。笔者的考察发现,英格兰地方领主所拥有的私人法权对中世纪的城镇化、尤其对中世纪的小城镇化有着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正是因为有私人法权存在,英格兰境内才诞生了如此众多的小微城镇。实际上,小微城镇的大量出现才是中世纪城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

  一、什么是领主的“私人法权”?

  讨论城镇化以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即“法权”。所谓“法权”,是指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封建法权便是指封建时代的法律或封建惯例所赋予的权利。那么,什么是封建时代领主的“私人法权”呢?要想从根本上弄清这个问题,需要作一个世界史范围的宏观比较。

  中世纪时期,世界各地都还处在以土地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时代,土地的领有者或者是地主,或者是领主。地主与领主的区别在于,地主仅拥有大片的土地,并不拥有劳动者的人身;而领主则不仅拥有土地,还同时拥有劳动者的人身。不过,就领主来说,英国或西欧的领主与世界其他地区可能存在的领主又有不同。西欧领主通过“契约”获得了普遍的、得到法律认可的授权,这种权利是合法的、公开的、属于社会的显性权利,不带有任何私密性。领主可以通过这种权利在领地范围内开展任何自己愿意从事的事业,这种权利包括土地权、司法权和可能的政治权利等,因此,西欧领地具有明显的自治性和独立性,由此也带来了领地与领地之间必然产生的竞争性。这种分封制度和私人权利是我们在世界其他地区难以看到的。这里,我们不妨就此问题作一个属于前近代的世界范围的比较。

  先看中国与西欧的区别。西欧的领地分封不同于中国西周时期的土地分封制度。西周的分封制建立在“宗法制”的基础之上,“胙土分茅”,即分封的目的是封建诸侯,“以藩屏周”,形成对“天子”的拱卫和保护。其分封制的基础不是“契约”,而是“血缘”;而由血缘引伸出来的私人权利属于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权利。

  再看日本与西欧的区别。西欧的领地分封也不同于日本前近代的“幕藩体制”。13世纪时,日本的幕藩体制代替了以天皇为核心的国家体制,分封制开始确立,“藩”就是一个又一个的大领地。不过,日本虽然没有中国的宗法制度,但幕府——藩——武士之间的关系是私密性的,藩受到幕府的严密控制,藩与藩之间不能有任何引起幕府怀疑的联络;而武士作为藩的“御家人”,虽位居四大阶层(“士、农、工、商”)之首,却“不能拥有领地和农奴”。因此,日本领主在法律上根本谈不上拥有任何合法的、公开的私人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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