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新基因与被上诉人吴培玉、一审被告潘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12802号

潘婷:

  上诉人刘新基因与被上诉人吴培玉、一审被告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刘新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刘新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诉人刘新基因与被上诉人吴培玉、一审被告潘

上诉人刘新基因与被上诉人吴培玉、一审被告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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