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行复〔2020〕3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0〕34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廖辉文,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的江新环罚〔202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江新环罚〔202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本电泳加工服务是一家微型加工厂,我和工人总共六个人,主要加工中山古镇灯饰配件产品,厂家提供五金件,而我们负责除油上色然后烘干包装。本加工用的除油剂有:家用洗洁精(五十公斤装)和烧碱、TS-10。工件除油后自来水清洗,清洗干净后电泳上色,上色后清洗污水用超滤机超滤分离排出,超滤后的电泳漆再回收到电泳槽继续使用,每天重复这样的工作。

由于今年受疫情的影响,我们3月20日才开工,一直到6月24日被查封,受疫情的影响,实际开工才一个多月就被查封了,三个月总共的加工费还不到十万元产值。在环保部门人员6月24日查封到7月24号解封的一个月,我们一直配合环保部门的安排,在查封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环保局出据了一份整改通知书,要我们搬走,不然从严处理。在当时疫情和生意惨淡的情况下,我书面申请搬走或者卖掉处理,申请处理时间十天期限,是我自己写的,但有些情况随时都在变化,因为有十天期限,我想卖掉不做了,把卖了钱把工人工资发了,因此我到中山古镇那边我找了好多老板但价格实在太低,按处理价计算才两万多元,由于价格太低没有卖成,但时间不等人,很快十天时间就快到期了,当时我就打电话到新会环保说明问题延迟搬离时间,打了好几个电话都无人接听。当时我就想反正决定要搬了,就叫我老表把当时查封的这段时间,还有客户剩下的工件处理干净,该清洗的清洗,该烘烤的烤一下还回客户,我这样交代我老表,因为自从查封以后所有工人都走了,就剩下我老表一个人在厂里。当天我老表在清理厂里东西的时候,环保工作人员也来了,看了一下就走了,也没有问啥情况,当时我们也没有细想。最后我们整整花了七八天才搬完所有东西。7月最后一天,环保局又来人了。而且送给我们一个处罚决定书。当时我就懵了,第二天我到新会环保局问明情况,我说不是搬了就不处罚了吗?我的加工厂小得不能再小了,就是打一份工的工资的加工行业。环保局工作人员说,当时你说搬走,但发现还有厂里有一个 我解释道,是我吩咐我老表整理残留的工件,清洗处理干净还回客户,有水就烤干一下,已经在做搬厂前的准备了,况且我一个工人能开工吗?再小的厂一个工人也开不了工呀,我们那么小的一个加工服务业,却牵出天价罚单,不要说今年疫情就这几个月就亏了七八万元,到现在九月底了,工人的工资还欠了一大半没有发完。

我们小得不能再小的加工服务业,五金压铸上面有油和泥沙,我们就是除油和清洗泥沙,然后自来水冲洗干净就可以,却造成了污染源,但是我们的加工排水口周围的植被绿油油的,一根小草都没有受到污染,长得非常茂盛,退一万步说,就算我排出的水有污染,但我们加工时间只有一个多月,而且加工的货款不到十万元,加工的工件又少得可怜!况且我们也全力配合环保部门的安排,搬离了江门。恳请领导网开一面,免予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申请人王某在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张村西一村(旧厂房)经营电泳厂,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020年6月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经营的电泳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申请人正在生产经营。申请人从事的锌合金灯饰配件电泳加工(染色)生产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锌合金灯饰配件—表面清洁除油拉丝—抛光(部分)—电泳染色—清洁—烘干—包装。申请人的电泳加工生产设备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管道直接排放到厂房车间外南面使用红砖围蔽的水泥地面处积聚后,再经该处水泥地面的排水口溢流向厂界外,直接排放。被申请人委托江门市新会区环境监测站对申请人经营的电泳厂的外排废水采集两组水样进行监测。采样点分别为:申请人经营的电泳厂南面车间外排废水排放口和厂界南面围墙外排废水排放口。监测报告结果显示,申请人经营的电泳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超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DB44/1597-2015)的相关限值要求。其中pH值5.3,超出0.7;总锌浓度为2.06mg/L,超标1.0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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