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反思与超越



  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试图破解企业与社会关系中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冲突的难题,受到许多世界一流企业的青睐与推崇,但这一范式固有的理论缺陷和经常出现的实践困境也招致了诸多质疑和批判,因此有必要重新对这一范式进行深刻认知与反思。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动态演化的纵贯序列中审视、认知和定位共享价值本质,认为其是经过进化的高阶企业社责任即CSR3.5,并从逻辑缘起、逻辑中介和逻辑归宿3个连续的逻辑片段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生成逻辑链条进行解构,抽象出“搜寻—嵌入—衡量”的运作逻辑和核心过程。在此基础上,识别出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多重隐忧,包括企业价值本位引致本源性的精致利己主义、实质性的市场逻辑主导、潜在的脱伦理化倾向,过度工具理性催生合法性悖论与冲突再现的风险、“手段—目的”链断裂的风险、衡量失败与内生伪共享的风险,议题嵌入模式可能引发议题错位、局部嵌入、责任脱耦的现象。最后,本文提出全面超越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CSR4.0,即共益均衡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要求企业与社会关系定位由共享价值式转向共生共益式,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由单一内容视角界定转向理念维度、行为维度、内容维度、制度维度的四维建构,企业组织形态假设由纯粹经济组织转向具有均衡型企业使命、多重制度逻辑融合共生的共益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方式由议题嵌入模式转向社会责任根植模式与议题嵌入模式的高阶耦合。

  关键词 

  共享价值;企业社会责任;社会问题;共益企业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18AGL011);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企业管理优势学科建设项目。

  一、引言   

  作为一个超越传统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新概念,“共享价值”(Creating Shared Value,CSV)摒弃权衡取舍观(Trade-offs),将社会问题视为和转化成企业的商业机会,力求在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同时增进社会价值创造,从而试图破解企业与社会关系中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冲突的难题(Porter and Kramer,2011)。共享价值范式被Porter and Kramer(2011)定位为“商业思想的下一次重大转型”,能够“驱动新一轮创新和全球经济生产效率的提高”,进而“重塑资本主义及其与社会的关系”。因此,共享价值概念一经Porter and Kramer(2006,2011)首先提出并正式界定后,迅速成为企业界和管理学领域炙手可热的“时髦词”(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Moon and Parc,2019)。从前者来看,创造共享价值被认为是企业的迫切之事(Kramer and Pfitzer,2016),GE、雀巢、思科、可口可乐等一批跨国公司对共享价值范式趋之若鹜,成为共享价值范式的积极支持者和践行者;从后者来看,共享价值概念广泛出现于战略管理、企业社会责任、财务会计研究领域(Dembek et al.,2016),而Porter and Kramer在2011年发表于《哈佛商业评论》的开创性论文则被高频引用,并获得麦肯锡最佳论文奖。特别是,共享价值范式貌似为企业获取内外部双重合法性提供了一个支点,让企业社会责任变得具有天然正当性,从而使企业界和学术界似乎看到了破解“弗里德曼魔咒”(李伟阳、肖红军,2011)的希望。许多学者对共享价值的提出甚至欢呼雀跃(如Moon et al.,2011;Bosch-Badia et al.,2013;Pfitzer et al.,2013),认为共享价值范式能够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共益”,可以成为治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行为的“完美方案”,对于长期处于争论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仿佛注入一针“强心剂”。鉴于共享价值概念在企业界和学术界获得的积极回应与广受欢迎(Kettner,2017),共享价值范式在这个意义上是比较成功的(Crane et al.,2014)。

  那么,共享价值范式真的如此“完美”吗?真的是破解长期困扰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多重悖论的“灵丹妙药”吗?真的在现实中取得了“预期的成功”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至少是部分不成立的。一方面,共享价值范式的固有理论缺陷饱受诟病,招致诸多管理学者的质疑甚至批判。一些学者认为,Porter and Kramer自诩为“伟大思想”的共享价值概念一定程度上属于“夹生饭”(Economist,2011),缺乏原创性(Crane et al.,2014),并没有对标准的管理思想实现根本性突破(Beschorner,2013),与企业社责任、企业公民、利益相关方管理、社会创新、社会企业、金字塔底部、三重底线、可持续性管理、混合价值(Blended Value)等已有概念和相关理论具有颇多相同之处(Aakhus and Bzdak,2012;Crane et al.,2014;Dembek et al.,2016;Liel,2016),绝不是新概念,甚至被认为是“知识盗版”(Hart,2013)。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共享价值范式是一种不完善的心智模式(Hartman and Werhane,2013),其本质上是企业个体为中心和“手段—目的”范式的延续,将解决社会问题看作服务于企业利润最大化和竞争力提升的需要,属于典型的工具理性主义思维,与弗里德曼的企业社会责任观(Friedman,1970)并没有本质区别(Crane et al.,2014;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Reyes et al.,2017)。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共享价值属于“一招鲜”(One-Trick Pony)的方法,不能真正解决社会问题(Beschorner,2013),它忽略了许多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难以协调甚至冲突的伦理困境,仅仅摘取了容易的、显眼的“低垂果实”(Crane et al.,2014),没有真正实现企业的社会嵌入(Rendtorff,2017),是错将理想主义当作现实的“谬误”(Schramm,2017)。另一方面,共享价值范式在实践中也遭遇到多种挑战,一些践行共享价值范式的企业出现“双重价值失灵”现象,与共享价值所追求的企业与社会“共益”目标偏离甚远,呈现出“强调共享价值,价值却消失了”(Aakhus and Bzdak,2012)的“价值悖论”。共享价值范式的代表性企业GE公司,先后推行“绿色创想”和“健康创想”两大著名的共享价值战略,但近年来却陷入业绩滑坡和财务亏损的困境,共享价值战略似乎并没有使GE公司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和Porter and Kramer所期待的商业成功,共享价值范式在组织层面的价值创造优势与竞争力增进功能受到质疑。与此同时,长期推行共享价值经营模式的雀巢公司,实施了“雀巢健康儿童全球计划”等多个创造共享价值项目,甚至设立了雀巢“创造共享价值”奖,但雀巢公司却多次被爆出奶粉质量问题,共享价值范式似乎并没能有效破解商业利益与社会目标的冲突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与社会合法性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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