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昆华诉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 01 民初 722 号

    广东粤建实业发展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昆华诉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粤建实业发展公司、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 01 民初 722 号案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有权继续占有、使用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乐嘉路 60 号云顶花园 D 座 706 房;2.判决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1 执异 250 号《执行裁定书》,终止对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乐嘉路 60 号云顶花园 D 座 706 房执行的拍卖措施;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传票、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及 30 日内,并定于 2020 年10 月 15 日上午 8 时 45 分在本院第 56 法庭进行证据交换,2020 年10 月15 日上午10 时在本院第56 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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