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满乐、陈秀梅诉被告中国信达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 01 民初 618 号

    广东粤建实业发展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满乐、陈秀梅诉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粤建实业发展公司、广东 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 01 民初 618 号案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一、二有权继续占有、使用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乐嘉路 60 号云顶花园 D 座 707 房;2.判决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 粤 01 执异 218 号《执行裁定书》,终止对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乐嘉路 60 号云顶花园 D 座 707 房执行的拍卖措施;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传票、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及 30 日内,并定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8 时 45 分在本院第 56法庭进行证据交换,2020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10 时在本院第56 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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