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制度优势建设美丽中国



  导 语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一次开创性的重要会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会议总结过去、立足当下、规划未来,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大政治任务。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会议精神,我们围绕《决定》中涉及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邀请专家学者进行阐释解读。今天,我们推出“十三个坚持和完善”和“十三个显著优势”系列理论文章之四,敬请垂注。

  

彰显制度优势建设美丽中国

解丽霞 徐伟明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态文明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目标的制度基础。进入新时代,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框架,生态治理实践中呈现出了显著的制度优势。生态制度建设与生态治理能力建设,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生态文明制度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治理之基

  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制度建设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不仅丰富与拓展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体制和机制保障,而且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推向新的历史高度,也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生态文明制度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创新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马克思强调人对自然界的依赖,“人直接地是自然的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这种和谐共生关系需要在生态制度化建设中进一步实现。只有在现实生活中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

  化解人与自然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文明制度是从社会关系层面来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生态实践最为重要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可以说,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化解生态危机的根本出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解决生态问题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生态文明制度,有效缓解了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为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这些生态文明制度既有环境保护、环境监管、环境执法等环境治理领域,也有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过程环节。当前,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生态视野从宏观转向微观,在社会主义生态治理的微观领域探索化解人与自然矛盾的有效方法,这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在中国的新发展。这种发展不仅在理论上深化了对“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认识,而且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

  生态文明制度是实现生态文明思想落地生根的关键一招。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尽管取得一定成绩,但生态环境危机依然严峻。当前我国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十分严重、土地荒漠化和沙化较为突出。2017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99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全部城市数的29.3%;239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70.7%。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生态环境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从某种程度上讲,生态环境问题与生态制度的缺失或执行不力有着密切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与体制不健全有关。”因此,要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美丽中国,就必须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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