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导读:2018年3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实施一年多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接下来,如何进一步做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工作,健全和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并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本刊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史耀斌。

2019年11月20日至21日,深入贯彻落实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工作交流会在四川眉山召开,会议总结交流了一年多来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贯彻落实改革决策部署的经验做法。

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史耀斌接受本刊记者专访。他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贯彻落实《指导意见》高度重视。栗战书委员长提出明确要求,指出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健全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王晨副委员长对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举措作出部署。

“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史耀斌说。

深刻认识和把握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形势和职责任务

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为更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做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了时代坐标和科学依据。

史耀斌认为,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继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将宪法法律赋予的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等职权用起来,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史耀斌说,要深刻认识和把握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职责任务:一是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依法保障公民对财税政策、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预算审查监督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二是依法行使监督权。要全面深入贯彻实施预算法、监督法,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要健全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制度,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使监督更有力度、更具权威。三是依法行使决定权。审查批准年度预算,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人大要依法认真负责地进行审议、作出决议,并监督推动决议的落实,更好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四是依法履行好新的职责。如对预算进行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等。

《指导意见》提出,按照党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和预算法、监督法规定,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就此,史耀斌表示,贯彻落实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工作,需要加强对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全口径审查监督,并按照全过程监管要求,积极做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工作。

“这样能够实现从预算审查到预算执行监督、再到决算审查的‘一条龙’式持续跟踪监督,发现共性典型问题,‘解剖麻雀’,推动改进预算编制、完善支出政策、健全预算制度、深化预算改革,进而增强针对性、权威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史耀斌说。

进一步发挥专门委员会和人大代表的作用

政府预算反映国家的战略、规划、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和专业性强。因此,“审查好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需要发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特点和优势,增强审查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史耀斌说。

《指导意见》要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结合开展执法检查、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的《关于贯彻〈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也作了有关工作安排。

据此,史耀斌认为,在专门委员会对对口联系的部门预算开展调研和审议时,应重点就部门的支出预算结构、资金使用和管理、支出绩效内容提出意见建议。与此同时,要总结各地人大探索发挥专门委员会参与预算审查工作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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