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甘化: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甘化: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9年09月19日 18:25:37 中财网    
原标题:广东甘化: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甘化: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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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0515号



致: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门甘蔗
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甘化”或“公司”)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门甘蔗化工厂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广东甘化《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
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甘化董事会根据2019年9月2日召开的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广东甘化董事会于2019年9
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
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9月19日下午14时45分在公
司综合办公大楼十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施永晨
先生主持。广东甘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9年9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9月18日下午15:00 至2019年9月19日下午15:00的任


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
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
东甘化《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审议《关于转让广东江门生物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45%股
权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
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广东甘化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报到名册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
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均
为2019年9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广东甘化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
191,756,237股,占广东甘化股份总数的43.299%。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0,375,97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88%;通过
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80,267股,占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中小股东(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所持有的股份为1,384,567股,
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广东甘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广东甘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广东甘化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并获得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转让广东江门生物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45%股权的
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91,743,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71,56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61%;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9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91,741,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70,06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953%;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939%;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8%。


上述第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由广东甘化本次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2项议案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由广东甘化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甘化《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广东甘化《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甘蔗化
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韩思明







李华权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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