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人民司法制度的历史



法治网首页>>   首页即时滚动新闻>>   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人民司法制度的历史传承与时代价值   发布时间:2022-06-08 07:30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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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

伴随着中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央,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我们都应当旗帜鲜明地坚持和发展人民司法制度,持续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

正本与清源:人民司法制度产生发展的逻辑起点

事实上,当今世界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唯一法治模式和司法制度。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究竟选择什么样的道路,与其政党制度、政治制度、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生产方式、传统文化等物质和精神根源紧密相连。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浪潮中即开启了人民司法制度的探索。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革命根据地,为了巩固政权、夺取革命胜利,形成了大众化司法、马锡五审判方式等特色经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旧法统,1954年宪法确立了“一府两院”的总体架构。改革开放后,我们对域外优秀制度和成功经验兼收并蓄,因时应势开展了五轮司法改革,司法制度中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人民司法展现出无与伦比的制度优势,持续创造着震惊世界的“两大奇迹”。

探索与定型:人民司法制度传承弘扬的实践基础

人民司法制度的形成是在党的领导下,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历史过程。从1923年5月在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成立第一个裁判委员会开始,人民司法制度经历了萌芽初创、曲折发展、拨乱反正并完善、逐步成熟定型四个阶段,在历史的跌宕起伏中沉淀了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也逐步形成了区别于西方法治和司法的独特内涵和逻辑。

人民司法制度在遵循司法公正、平等保护、独立审判、民主审判等基本原则的同时,强调坚持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现实情况错综复杂的国家,必然要求司法要能够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应对各类客观复杂情况,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抗日战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查研究、方便群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20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近年来在成都等地探索开展的诉源治理改革形成了“党政主抓、法院主推”格局,源头预防、诉前化解、诉调对接、有效解纷的全链条解纷模式成为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价值与遵循:人民司法制度系统运行的基本范式

党的绝对领导是人民司法制度的根本遵循。同级党委在人民法院设立党组领导法院工作,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党组领导本辖区法院工作,下级法院党组要向上级法院党组请示和报告工作,执行上级法院党组的决定,只有在个案审判上是审级监督关系。

以人民为中心是人民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司法不仅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仅依法依程序办事,又要便民利民;不仅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也要进行法治宣传,培养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不仅依法处置各类纠纷,也尽量采取调解的办法减少讼争。服务大局是人民司法制度的责任担当。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涉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深化改革、地方战略、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

人民司法不仅仅是适用法条解决纠纷,还根据具体情势依法适用法律从而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公共政策得以顺利实施。此外,在行权模式上,人民司法制度高度重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相统一。司法责任制改革后,一方面授权员额法官自主审理、自主评议、自主裁判、自主签发、自主管理,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化、平台化、规范化的方式对法官办案加强监管,如院庭长对办案流程节点的监督、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把关、审判管理部门的系统监管等。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人民司法制度的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授权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法定审判组织具体行使,其行权模式是集体行权和授权个人行权相结合,区别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或者法官个人行权。

坚持与发展:人民司法制度与时俱进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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