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东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好卫生专业技术



根据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19〕3号)和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关于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医学〔2019〕49号)要求,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2020年5月23、24、30、31日举行。为做好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我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市人力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组织实施,报名资格审核、报名确认由各报名点负责,资格复审由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考务组织由市考试院负责。

二、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并符合《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函〔2016〕1379号)等文件规定。

(四)其他相关规定

1.尚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应按照毕业证书所学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目录、本科专业目录和研究生专业目录进行报考。

2.已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3.报考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

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的人员须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5.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我市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中医馆、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医疗机构和街道

一级的预防保健所等公卫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卫生专

业中级技术资格的相应专业类别的考试。

6.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或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经参加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取得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报考高一档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依据;其在省外经评审取得的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须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并经确认取得我省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方可作为报考高一档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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