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天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药品管理法、公



天津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药品管理法、公务员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各位小伙伴们都在摩拳擦掌整装待发,对于法律部分的备考不可忽视。尤其是结合往年试题分析除了考察传统法律知识外,新制定或新修改的法律也有所测查,下面带大家梳理一下《药品管理法》和《公务员法》修订的亮点,预祝大家备考成功。

一、《药品管理法》

1984年,出台首部《药品管理法》,后来又经过1次修订和2次部分法律条款的修改。此次《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历时近一年,把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都体现在了法律里,目的就是为了守住药品安全的底线、能够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版《药品管理法》通过将于12月1日“上岗”,有啥亮点?

第三条规定,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第六条规定,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规定,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六条规定,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伦理审查意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规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原则。

第十九条规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如实说明和解释临床试验的有关情况和风险,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免费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将其纳入受试者范围。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订,并于201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修改的亮点颇多。大家需要重点去把握。

(一)职务与职级并行——增加职级规定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此项规定取消了非领导职务,给予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得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也可以成为好士兵。

(二)增加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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