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项目概况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第四次)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成都高新南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e1区e9楼1-2-1403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5月30日 10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川政达采招〔2022〕1-006号

项目名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第四次)

预算金额:48.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2.5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项目概况
1.1投保险种:医疗责任保险(及附加险)。
1.2投保范围:我院取得执业资格的在岗医护人员370人(+10%),床位660张(+10%)。
1.3保险理赔追溯期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至保险合同签定之日,期间发生的理赔由中标保险公司承担。
2、项目服务要求:
2.1我院医务人员在我院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时,因过失造成患者损害,依照相关法律应由我院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2我院医务人员在我院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依照相关法律应由我院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3我院医务人员在我院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依法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或在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下)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造成患者损害,依照相关法律应由我院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4我院因医疗投诉/纠纷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我院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2.5下列情况也应承担保险责任: 
2.5.1无过错责任条款: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虽无违反医疗常规操作,但发生了无法预计、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偿要求,经双方协商或经第三方调解,基于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被保险人同意给予患者适当的赔偿,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2.5.2实习生医疗责任条款: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安排在被保险处进行实习的实习生/见习生,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从事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双方协商或经第三方调解,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基于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给予患者适当的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5.3外聘医务人员医疗责任条款: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医疗机构临时聘用(或正常会诊)的非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或已办理“多点执业”,第二执业地点在被保险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被保险处的诊疗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患者损害的,经双方协商或经第三方调解,应给予患者的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5.4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患者或其近亲属、代理人如就后续治疗费再次提出索赔请求,如有证据证明该后续费用系因保险事故造成且必要,或经法院判决确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后续治疗费用,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2.5.5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在仲裁或诉讼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因仲裁或诉讼可能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等)或其他费用,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2.6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年。
2.7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次。
2.8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年。
2.9免赔标准:每人每次免陪金额0元。
2.10其它服务要求:
2.10.1服务响应时间:计划性事务48小时内完成,紧急事件处置能提供7*24*365服务。
2.10.2患者诉求在2万元以内的,医患双方协商并经保险公司确认,医院可先行垫付赔偿金额,并将处理情况向保险公司备案,保险公司承担医院所垫付金额。
2.10.3患方向我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后,保险公司助理调解员、理赔专员(须相对固定)及时到场并配合医疗机构做好患方引导工作,此后保险公司全程参与纠纷处置。
2.10.4当发生医疗投诉/纠纷时,中标的保险公司必须派出具有医学和法学知识的专业团队参加与患方的沟通协调会,积极、主动地化解矛盾。
2.10.5未经投保人同意,中标保险人不得进行再保险。 
2.10.6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1、2万元以下的赔偿,被保险人在报案后保险人应在报案后12小时内参与处置,提出盖有保险公司鲜章的赔偿意见,否则医院可径行协商或处置并凭赔偿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判决书等文书作为理赔依据,保险人应当承担该材料所载明的金额的保险赔偿责任;2、2万元以上的赔偿凭人民调解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仲裁机构裁定等文书作为理赔依据。被保险人自行协商的,保险人经被保险人口头或书面告知参与而未参与协商或提供书面盖有保险人鲜章的赔偿意见书的,被保险人凭其所聘的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及赔偿协议书进行理赔;3、所有法院出具的判决、裁定,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作出的赔偿内容,应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保险人应当按照文书载明金额赔偿;4、其他双方协定的认定方式)。
2.10.7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中标保险人必须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10.8因案情特别疑难重大,中标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2.10.9中标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10.10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2.10.11保险人每季度为医院提供一次医疗纠纷及其他医学法律知识培训,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医疗纠纷集中点评会议。
2.10.12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履行、适用发生争议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处理,管辖法院为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

合同履行期限:十二个月(自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至 2022年05月13日,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成都高新南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e1区e9楼1-2-1403




上一篇:一文带你了解第一个吃到螃蟹的实验动物企业
下一篇:厦门眼科中心陈伟:竭吾家之所能,为病家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