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自然人的概念



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为了大家更好的备考司法考试,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带来《民法》中自然人的概念和民事权利能力的知识点。望大家及时查看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另我国自然人中涵括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法律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其次,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最后,民事权利能力包含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若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出生记载时间的,则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出生时间:足以证明的证据>出生证明>户籍或身份证

对于尚存于母体内的胎儿,虽尚未出生,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为。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消灭。

在我国,因人的生理死亡证明多由医院出具,故法律上对死亡的认定多采取医学上的死亡标准;在因海难、空难、地震、海啸、火灾等灾难事故中丧生,即所谓“死不能见尸”的,也可以由公安、法医或其他有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死亡认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死亡时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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