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核心议题和重点领域



摘 要:近年来,我国科技伦理治理面临新兴技术快速发展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期、国际秩序深度调整期“三期叠加”新情况,技术谱系、应用场景、社会观念同时处于新老杂糅、跨界组合的状态,致使蕴藏其中的伦理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给科技伦理治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科技伦理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先行和开放合作,完善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以有效的伦理治理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关键词:科技伦理 治理体系 治理能力 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是促进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科技伦理制度建设,2019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并指出,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目的就是加强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提出了新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强了科技伦理相关规定,要求“国家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包括“完善政府科技伦理管理体制、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的作用、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

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科技伦理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先行和开放合作,完善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以有效的伦理治理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议题

对“二战”期间纳粹暴行的反思激起了人们对科技伦理的关注和重视。[2]“二战”后,对核武器研究开发的反思、环保运动的兴起,以及基因研究、克隆技术和人类基因组计划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科技伦理规范和伦理治理成为科学研究和公共政策讨论中的关键议题。[3]几十年来,科技伦理治理出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显著变化:在领域方面,由生命科学领域扩展到各个领域,比如当下人们高度关注的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在内容方面,由相对聚焦的伦理议题扩展到更广泛的伦理、法律和社会议题(ethical,legal,social issues,ELSI);在治理方面,从更多依靠科学界自我规范向强调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转变。

科技伦理治理涉及的具体问题有很多,但核心问题主要是如下两个:

科技收益与科技风险的权衡问题,或者说是如何在科技发展过程中趋利避害的问题

科技创新具有“双刃剑”效应,它总会造成某种程度的“创造性破坏”,这就给人们提出了如何对特定科技创新的收益和风险进行总量估计和权衡的问题,以及如何对科技创新收益和风险进行结构性的社会分配问题。回答科技创新的收益和风险面临两个基本的困难:

其一,科技创新及其成果应用带来的收益和风险通常都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准确的估计受信息不足和有限理性的约束而难以完成。其二,对收益和风险的认知和计算具有很强的社会建构性,这意味着人们对收益和风险的认知和判断是一个动态的社会过程,具有很强的社会情境特性,很难对个体或群体的收益和风险认知做简单的设定。

为了处理收益和风险权衡的复杂性与科技发展的迫切性之间的矛盾,人们提出了两种对待科技发展特别是新兴技术的原则,即所谓的“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和“先占原则”(proactionary principle)[4]。“预防原则”主张,人们要更谨慎对待科技发展蕴含的不确定性,以防其带来不可预料的危害。“先占原则”则认为不应过分强调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免过度规制限制科研自由,错失科技发展带来的收益。

“知识合法性”和“参与合法性”的张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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