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会议通知: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3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智慧山南塔16层会议室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召集及召开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8,90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3151%。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18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7395 %。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名,均为2019年4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8,893,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308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枫律师事务所李洁、刘斯亮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8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8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8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8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8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4%;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8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4%;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8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4%;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8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4%;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8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4%;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8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4%;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李洁、刘斯亮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1、与会董事签署的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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