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4日15:00至2019年4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7,665,23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310%,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87,1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811%。

  参会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5,368,23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3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2,297,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4.2004%。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417,577,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同意1,59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37%;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7,577,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同意1,59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37%;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7,577,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同意1,59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37%;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7,577,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同意1,59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37%;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7,577,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同意1,59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37%;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7,577,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同意1,59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37%;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7,577,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同意1,59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37%;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7,577,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同意1,59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37%;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7,577,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同意1,59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37%;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7,577,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同意1,59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37%;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7,577,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同意1,59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37%;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3.《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7,577,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同意1,59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37%;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4.《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7,577,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同意1,59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37%;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7,577,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同意1,59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37%;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6.《关于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说明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7,577,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同意1,59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37%;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7.《关于相关主体出具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7,577,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同意1,59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37%;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7,577,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同意1,59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37%;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7,577,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同意1,59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37%;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3月2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殷长龙、李威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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