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

  为加强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统一开展水产种质资源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养殖处(联系电话:010—59192993,传真:010-59192918)。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

 (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结合水产行业实际,制定本登记细则。

  一、登记范围

  国家、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等已保存的水产种质资源、创新种质、改良种质、携带新基因的优异种质、具有突出性状的优异种质,以及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的水产种质资源等。

  二、登记主体

  国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库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及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

  三、登记组织机构

      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实施;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库的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组织实施。省级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的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四、登记内容

  (一)登记主体信息

  包括登记主体类型,保护单位(个人)名称,依托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登记日期等。

  (二)种质资源信息

  1.编号

  由登记机构赋予全国统一登记编号。

  2.名称

  种质中文名、拉丁文名、英文名、别名(俗称)等。

  3.生物学分类信息

  种质所属的界、门、纲、目、科、属、种的中文名称。

  4.图像信息

  反映该种质典型特征的外形图及种质保护保存状态的图片,背景纯色,带有比例尺,格式为JPEG、TIFF,像素不低于1200万,图像不小于2MB。

  5.原产地及来源地信息

  描述种质的原产地、种质收集至现保存地前的来源地(如国家、省、市、县)。

  6.地理分布

  描述种质的自然地理分布或主产区范围(如国家、省、市、县或水系、海域)。

  7.种质保存信息

  7.1来源类型

  种质获得的来源,可分为野生种、培育种和引进种等。

  7.2 用途类型

  描述种质现在的主要作用,包括用于食用、保护、观赏、药用、科研和其他。

  7.3濒危程度

  无危、易危、濒危、极危。

  7.4保存方式

  描述种质保存的方式,包括活体、组织培养、超低温等。

  7.5保存类型

  描述保存的种质类型,包括种群、个体、精子、卵子、胚胎、细胞、其他等。

  7.6保存数量

  种质保存的数量。

  8.特征特性信息

  8.1 生物学特征

  8.1.1 外部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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