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野家黄陂南路店违法被罚 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4日讯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2〕012021001938号)。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黄陂南路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0.5万元。

吉野家黄陂南路店违法被罚 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

  2021年11月29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至黄陂南路838弄3号地下一层 B135-2 室店招为“吉野家”的店铺进行检查,于当事人厨房内两门解冻冰箱中查见6袋预包装新鲜混合蔬菜包(净含量:750克/袋,生产商:江苏飞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贮存条件:1-5摄氏度冷藏)以及1袋预包装火锅蔬菜包(净含量:1050克/袋,生产商:江苏飞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贮存条件:1-5摄氏度冷藏),外包装均被撕去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上述产品均作为食品原料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预包装新鲜混合蔬菜包以及预包装火锅蔬菜包系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7日分别以每袋人民币7.8元(新鲜混合蔬菜包)以及每袋人民币15元(火锅蔬菜包)的进货价格向江苏飞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订购,共计配送新鲜混合蔬菜包10袋、火锅蔬菜包5袋,上述产品配送时外包装上均贴有标签信息,当事人将上述产品作为火锅类餐品的配菜对外进行销售。至2021年11月29日,在上述批次产品临近保质期的情况下,当事人后厨操作人员为了方便辨识进行报废处理,擅自在其下班之前撕除了上述产品(新鲜混合蔬菜包 6 袋以及火锅蔬菜包1袋)外包装的标签信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之后,放置于当事人后厨两门解冻冰箱内继续作为食品原料继续使用。至案发,当事人经营人为撕除标签信息的预包装食品原料新鲜混合蔬菜包6袋、火锅蔬菜包1袋,上述产品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故货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1.8元。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9日在其经营地址经营使用撕除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标签内容的预包装新鲜混合蔬菜包以及预包装火锅蔬菜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于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后主动停止了违法销售行为,于案发后积极接受本局的调查询问,配合调查,提供材料,并已申 请变更食品经营项目。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当事人从轻进行处罚。

  本案中,因涉案产品预包装新鲜混合蔬菜包以及预包装火锅 蔬菜包为易腐烂产品,不适宜长期保存,当事人已于2021年12月8日对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新鲜混合蔬菜包6袋以及预包装火锅蔬菜包1袋进行自行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是由锦江国际集团、日本株式会社吉野家共同投资的中外合资快餐连锁企业。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吉野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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