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依法由城镇户籍子



2月1日,《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政府官网正式对外发布。

据悉,该《条例》刚刚由1月30日闭幕的江西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该省第一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实体性法规,将于3月1日起实施。

记者注意到,《条例》分为十章,依次为总则、产业发展、生态宜居、乡风文明、乡村治理、城乡融合、人才支撑、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五条,主要对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目标要求、城乡融合举措、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

关键词:产业发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农业高质量高效益发展。

《条例》明确,落实粮食安全省级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保障粮食、生猪、蔬菜、油料、水产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依法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高。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全管护机制,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禁止非法种植转基因农作物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产业规划,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发展优质稻、蔬菜、果业、茶业、水产、畜禽、中药材、油茶、花卉苗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推动富硒农业、林下经济发展,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

《条例》要求,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运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禁止非法种植转基因农作物,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和非法为种植者提供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禁止非法生产、加工、经营转基因食用农产品。

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产地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做强做优做大农产品加工业。

因地制宜推进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产业强镇。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批发市场布局,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拓展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渠道,培育和壮大乡村电子商务市场,推动农产品网络销售。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邮政企业、农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展农资供应、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

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农业装备制造能力。

加强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农技推广服务,鼓励农技人员进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支持农业机械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扶持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发展。统筹推进数字农业农村建设,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领域的运用,建设智慧农业。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特色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康养、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等乡村产业,拓展农民增收空间,促进农民稳定增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关键词:生态宜居

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兽药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建设,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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