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事项名称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省级下放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适用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单位
白城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环保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460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228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办理结果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批准文件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符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相关规定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申请报告
材料形式: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A4纸打印)
材料详细要求:
1.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申请报告(原件):试验的地点、起止时间;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名称、活度、数量;试验的目的和方式;试验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3.已获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4.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5.踪试验任务来源的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6.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试验现场负责人和现场操作人员等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7.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说明文件,介绍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情况,并附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要求划出的安全防护区域平面图(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8.详细的使用计划、活动范围、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放射性同位素污染防治方案或环境恢复方案等(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9.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技术参数资料(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窗口受理--资料审查--作出决定
收费情况
无
法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附件2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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