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40年回顾与反思
“科技成果转化”是中国过去40年科技体制改革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是中国科技体制改革,乃至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不能忽略的主题。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究竟是多少,有没有一个准确的统计数字,是否明显低于国际水平?中国政策语境下的“科技成果转化”与发达国家谈的“技术转移”有何异同?当前以产权关系调整为主要突破口的改革举措能否真正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与困境?在推动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方面,中国做对了什么,未来的方向又在哪里?
科技成果是一个带有明显“中国特色”的概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界定,科技成果指的是“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成果”。而“科技成果转化”,按照《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18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给出的定义: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需要指出的是,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国外政策和研究学者普遍使用的是“技术转移”(technologytransfer),而非“成果转化”,其原因在于从改革开放之初直到现在,在我国政府始终是科研活动,特别是高校和公立科研机构科研活动的主要资助者,同时又是绝大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乃至国有企业的举办者、出资人和管理者。也正因为如此,中国政策语境下的“成果转化”,既有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科研项目委托人、科研经费出资人与项目承担者、经费使用者之间的合同义务关系,也有着政府作为相关机构举办者、对科研成果这类无形资产的产权归属关系。
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创新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的流动是按照市场机制、遵循资源最优配置原则自发组织与实现的,政府在技术转移方面的相关政策重点是制定规则(如专利法、合同法)、完善市场,包括对创新能力强而商业化能力相对薄弱的中小企业予以一定扶持,对使用公共资金进行研发活动的机构提出相应要求。而我国在科技体制,乃至经济体制改革之初,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市场缺失,产学研部门之间相互分割,创新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因而,政府一直以来强调的科技成果转化,其背后涉及的因素要远远超出技术转移,而与科研项目、经费、人员,乃至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密切相关,这些都造成了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困难性。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沿革历程
根据不同时期政策重点,参考相关研究,可以将过去40年来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沿革历程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起步发展期(1978—1988),其背景是全国科学大会的召开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启动,党的十二大提出“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1985年,中央发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包括建立科技成果管理体系,大力发展技术市场,恢复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支持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兼职取酬),设立科技计划项目(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家新产品试产计划),技术转让相关的税收优惠与奖励政策等,核心是用市场、而非计划手段解决科技经济“两张皮”的问题,其成效也非常明显,掀起了科技人员“下海”热潮,创办了一大批民营科技企业,出现了中关村“电子一条街”、武汉东湖科技一条街等科技企业聚集地。
第二个阶段是全面深化期(1988—1998)。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实施,“依靠、面向”方针上升为法律。1995年,国务院作出《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科教兴国”战略。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实施。这一时期主要延续了之前的政策思路,但范围更广、力度更大,具体举措包括大力发展科技孵化器、生产力中心等科技中介机构,大力发展高新区等科技园区,实施相关专项计划如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产学研结合计划等,其成效是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区、校办企业蓬勃发展,技术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
第三个阶段是加速发展期(1998—2008)。1999年中央发布《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2006年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召开,《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配套政策颁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上升为国家战略,以企业为主体、利用市场机制,推动产学研合作成为主导政策逻辑,具体举措包括对科技产业化项目实行财政、金融扶持政策,对科研机构(应用型院所)转制为企业给予专项政策支持,对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和产业创新联盟,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其成效是企业日益成为创新主体,基于市场化交易的技术转让、许可、投资渐趋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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