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犯了多少法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持续发酵。在昨天的第二届人类基因组编辑国际峰会上,争议人物贺建奎登台发言,并表示道歉。然而,让贺建奎道歉的,并不是公众所关注的“打开魔盒”之举,而是因为实验“保密不强”。而且对于对实验是否通过了伦理审查,贺建奎依然语焉不详。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持续发酵。在昨天的第二届人类基因组编辑国际峰会上,争议人物贺建奎登台发言,并表示道歉。然而,让贺建奎道歉的,并不是公众所关注的“打开魔盒”之举,而是因为实验“保密不强”。而且对于对实验是否通过了伦理审查,贺建奎依然语焉不详。

  关于伦理之争,在大多数内容尚未定性、定量乃至规则化之前,比较难以给出一锤定音的权威评判。然而,对于贺建奎团队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判断起来却是相对较为容易的。

  笔者认为,此次贺建奎团队的研究至少在以下领域构成法律责任。

  第一,明显构成民事责任。

  我国宪法和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次研究以人类胚胎为研究客体,两个孩子在出生之前,就毫无选择权地被实施了基因编辑,客观上使其未来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显然已构成了对人类社会的巨大危害。

  不仅如此,根据民法总则,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外,自然人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目前已有报道称,作为本次实验对象的双胞胎中,有一个婴儿没有编辑成功,“脱靶”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尚不可预计。但是,因为基因编辑发生于双胞胎的胚胎期,就算脱靶造成了损害,却也会因为侵害(基因编辑)行为发生在还未出生时,导致双胞胎因不属于民事权利主体,难以维权。

  换言之,无论今后孩子在身体健康方面出现何种困扰、问题,在现有法律体系内,都不属于适格民事诉讼主体,只能由其父母基于当时的医疗合同或医疗损害责任而起诉医疗机构,而且可获赔偿的范围将十分有限。

  尽管贺建奎团队宣称目前已筹措到足够经费,能确保两个孩子未来成长所需,然而,这种承诺是缺乏法律保障的,存在各种不确定。而且,这种极有可能造成非人道后果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就算贺建奎团队和孩子的父母已签订了医疗合同,合同具有多少法律效力,也依然存疑。

  第二,同时构成多项行政违法责任。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公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明确规定: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伦理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

  而基因编辑技术明显属于先国家卫健委的技术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范畴。贺建奎团队在实施手术前应申请备案,备案材料中应包括上述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资料。

  然而,根据媒体报道,目前为止,还未有明确的机构承认,该试验通过任何伦理审查。

  如果贺建奎团队确实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可以对违反程序的机构采取罚款以及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除上述两项规定之外,他们还违反了原卫生部在2001年8月1号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于2003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科技部和原卫生部余2013年制定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卫计委于 2018年9月发布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多项行政法规。

  第三,极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目前,贺建奎团队,尤其是具体执行操作的团队成员是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尚无从知晓。如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却因基因编辑造成孩子生理功能缺陷等问题,根据《刑法》第336条,则可构成“非法行医罪”。如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等后果,则可以《刑法》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或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论处。

  综上所述,贺建奎团队已经构成了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并且极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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