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添加剂注明包装日期



□通讯员顾琼记者李胜南

  晚报讯在诉讼中发现产品瑕疵,为保护不特定的消费者,虹口法院发出司法建议,日前,生产“加德士添加剂”的美国公司接受建议,为瓶装“添加剂”标注了包装日期。

  虹口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时发现:系争“加德士威速达汽油添加剂”,仅在每箱(6×350毫升/瓶)的包装纸箱内标注有包装日期,而每瓶上没有日期标注。原告作为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卖方提出异议,而且还有后续销售;他们依据的《车用汽油清净剂》国家标准是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对涉案的合同没有溯及力。虹口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普通消费者购买车用“加德士添加剂”是单瓶购买而不会是整箱购买,每位消费者都有权利知晓产品的包装日期或生产日期等信息,以便合理判断、使用该产品,故案件中被告未在瓶装容器上标注包装日期,这一行为确有改进的必要。

  法院出于保护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之目的,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按照《石油产品包装、贮运及交货验收规则》(1998)及《车用汽油清净剂》国家标准(GB19592-2004),在瓶装“加德士添加剂”上对包装标识进行相应整改。

  近日,被告美国公司回函法院,附上了改进瓶体外包装后的产品照片,确认已完全按司法建议在每瓶“加德士添加剂”上标注了包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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