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等:关于农业科研领域生物安全管控的思考



  农业科研领域生物安全涵盖动植物重要病原生物、转基因、实验动物等安全生产内容,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广大科技人员的生命健康,也会关系到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科研单位日益意识到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控体系,是保障科技创新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选择。

  一、工作背景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物安全呈现风险多变、威胁叠加的特点。近年来,动物源性烈性传染病频频发生,比如埃博拉、SARS、高致病性禽流感、MERS、寨卡等,给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更加严峻的威胁。草地贪夜蛾、麦瘟病、梨一号病、赤霉病等植物疫情也是此起彼伏,严重威胁粮食安全,甚至产生毒素影响人类健康。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学科深度交叉融合在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使得以转基因、基因工程、合成生物学、基因编辑等为代表的现代生物技术能够按照人们意愿设计,通过改造基因或基因组而改变生物体的遗传特性。与此同时,相关技术在实验室试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与生产性试验等多个环节均存在潜在的生物安全风险,为进一步完善管控体系提出要求。

  生物安全作为国家新兴战略安全领域,被纳入国家安全体系。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明确了开放发展的系统性架构,即“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生物安全已经成为国内外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国内外专门立法也在积极推进。美国有14部涉及生物安全的法规,2018年发布的《国家生物安全战略》,更将动物安全、植物安全、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同等看待。2000年联合国决定订立《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防范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改性活生物体对生态和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我国签署和批准了该议定书,同时也通过生物安全专门立法,全面规范生物安全生产管理。2019年10月21日,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即将进入第二次审议。目前我国已经建立涵盖动植物重要病原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转基因管理等领域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此外,我国也对应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明确涉及生物安全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属性研判

  生物安全从属于国家整体安全体系,其运行与保障具有刚性要求。农业科研领域生物安全涵盖动植物重要病原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转基因管理等多个方面,其在风险领域、涉及人员及范围、潜在风险影响、管控方式与突发事件应对等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不对称性和延展弹性。

  (一)生物安全领域的复杂性

  一方面,农业科研涉及病原微生物相关生物安全领域,既可能是在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内进行特定病原微生物操作,也可能仅仅是进行普通动物实验,甚至仅仅是在室外采集利用部分生物材料、代谢物、环境样本等。一方面,具体试验操作人员、支撑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等都可能参与生物安全风险管控操作。一方面,生物安全风险可能是内源产生的,也可能是外源输入的,生物安全需要贯穿从实验室试验到生产性试验的始终。

  (二)生物安全风险的不对称性

  一方面,在进行病原微生物等操作时,某个关键环节违反标准操作规程,就可能导致生物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方面,农业科研领域生物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可能对整个单位在较长时间段内的正常的科学研究工作、研究生招生、对外合作等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生物安全事件可能在未被察觉的情况下,对具体操作人员、所在单位甚至周围环境产生级联放大影响。

  (三)生物安全管控的延展弹性

  一方面,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能够较大概率的避免高烈度、大范围的生物安全事件发生。一方面,如果事件呈递准确,处理介入及时,纵然发生了生物安全事件,也能够大概率控制在较小范围,能够在较快时间处理。一方面,如果建立有完备的预案、演练、物资等应急体系,就能够对因内部、外部因素可能导致的安全问题,做到心中有底,遇事不慌,快速妥善处置。

  三、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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