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发布︱中华医学会: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



第四条 医学会应当结合医疗损害鉴定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为专家库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法医和其他专业人员成为专家库候选人应符合前款第(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备中级技术任职资格后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受聘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医学会应颁发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在本规则实施前医学会组建专家库颁发的聘书,可以沿用至届满。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一般4年。在聘用期间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鉴定工作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者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严重医疗过错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医学会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六条 医学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应医疗损害鉴定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专家库中的学科专业组。

中华医学会负责医疗损害鉴定学科专业组名录的制定和维护。

第三章 委托与受理

第七条 省级医学会、设区的市级和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区(县)医学会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等单位的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

医学会一般接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鉴定委托。

第八条 医学会收到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合法、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第九条 医疗损害鉴定材料包括:

(一)医患双方的陈述材料;

(二)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

(三)依法作出的有关检查、检验、鉴定、调查等报告;

(四)与医疗损害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医学会收到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应当在决定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遇有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鉴定材料明显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等情形,医学会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进一步确认、补充。

对鉴定事项、时间、程序、标准等方面有合理要求,不违反鉴定基本原则的,医学会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

(一)医方或者患方单方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

(二)委托事项不明确,或者超出医疗损害鉴定范围的;

(三)委托人未按要求提供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

(四)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委托人对医学会鉴定工作的时间、程序、标准等不认可,不能达成-致意见的;

(六)鉴定要求超出医学会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七)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尚未出具鉴定意见的;

(八)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已经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原医学会一般不再受理医疗损害的重新鉴定。

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收费管理方式和标准有规定的,医学会应当执行;尚无规定的,可以参照相关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收取。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由医患双方协商各自缴费数额;单位委托鉴定的,由委托单位组织缴纳。

第十三条 医学会受理鉴定后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按照要求提供。

医患双方提交的材料,经委托人确认后可以作为鉴定材料。

第四章 鉴定实施

第十四条 医学会应当组织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组成的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并根据鉴定事项所涉及的学科专业和具体情况,确定鉴定专家组的构成。

医学会组织医患双方在专家库中抽取产生鉴定专家组,同时可以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专家。

专家库中专家不足的,可以从本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抽取补充。

第十五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鉴定专家组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二)主要争议问题所涉学科专业的鉴定专家不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三)涉及死亡原因、伤残等级等鉴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医学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鉴定专家和鉴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参加过本医疗纠纷相关鉴定的;

(四)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鉴定专家或者鉴定工作人员自行提出回避,委托人或者医患双方




上一篇:华中科技大学2021年化学/药学/生物医学背景招收
下一篇:中华医学会第十九次全国精神医学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