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破冰,这一制度你了解多少?



《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中提出了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试点。业内专家认为,该制度的实施将使得我国的药品资源配置最大化,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同时为药物创新注入活力。

资源配置最大化

有关专家介绍说,MAH制度,是指将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即上市药品的所有权和生产权可以分离。

北京康而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宋明选表示,根据现行的《药品管理法》,我国对药品上市采取的是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的“捆绑式”管理,即申请药品批准文号的单位必须是药品生产单位。这种“捆绑式”管理最大的优势是,生产企业有固定资产,“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然而,在市场实践中,研发和生产的捆绑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明显弊端。比如,药品研发机构为了将技术转化为利润,不得不先期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生产建设,购置生产设备,从事自己不太熟悉的药品生产和经营管理。否则,他们只能尽早卖掉专利或者技术。然而,药品从研发到获取批准文号需要巨额投入和较长周期,为报批产品而准备的生产线一直闲置,一旦报批过程中出现问题,此前投入的生产线就会变成一种浪费。而且,现实中还存在大量所谓的药品批准文号隐形持有人。一些机构或者个人,或者持有药品生产技术,或者拥有药品销售渠道,于是选择规避政策,与生产企业私下达成协议,由生产企业去为机构或者个人获取药品批准文号,委托企业进行生产。这样的合作游走于法律边缘,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产生利益分配纠纷,则很难解决。

“MAH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药品管理制度,也是国际发展的大潮流!”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副院长丁锦希教授认为,将上市药品的所有权与生产权分离,好处之一就是使资源配置最大化。实行MAH制度后,允许药品研发机构申请注册新药,他们对产品具有支配权、处置权,极大地调动了创新的积极性,从而也减少了重复建设,提高了生产设备利用率,并促进专业化分工——获得药品上市许可的机构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任何一家通过GMP认证的生产企业生产,用更多的精力关注推进新药开发。同时,还能促进生产企业分类细化,使具规模、成本低的生产企业被优选出获得生产许可资格。而一些规模逐渐扩大的创新型企业,也可以不用通过扩大生产线建设,而是通过委托生产来发展壮大。

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射与辐射医学研究所金义光研究员认为,MAH制度对国内医药行业影响可能是深远的——节约大量资源,减少重复生产,研发产业链条得以趋于完整,药物创新、研发、注册、市场(临床接受度)变得更加重要,药品研发特别是新药研发更加积极,而仿制药的空间受到一定挤压,最后的归结点仍在于鼓励创新。

责任主体明确化

丁锦希明确地告诉记者,MAH制度的另一个优势是责任主体明确化,产品的质量问题能追溯至源头——MAH要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按原来的管理模式,生产企业持有上市和生产许可证,是质量责任的主体。但由于产品可能并非生产企业研发,其并不熟悉产品的全面情况,真正研发的主体“躲”在幕后,使得生产企业承担的责任与能力不相匹配。

“这在仿制药上体现得还不太明显,在创新药上却相当突出。”丁锦希解释说,创新药由于临床样本量小,通常还需要通过5~8年大样本的上市后临床观察才能发现其不良反应等问题。谁承担上市后的药品风险监测、评估和控制工作?当然是研发者更加熟悉情况。因此,明确责任主体有利于保障药品安全,有利于在上市前和上市后很好地控制风险。在MAH制度下,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均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法律责任。这也要求研发机构和个人,不但要从开发上提高质量,也要更谨慎地筛选委托加工企业。

宋明选也赞同地表示,MAH制度使药品责任主体更加明晰。药品的质量、不良反应等一切责任都由MAH负责,接受委托的生产者只对生产负责,必须完全按照委托人要求的工艺条件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如果因生产原因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MAH在对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合同对生产企业进行追偿。

丁锦希强调,该制度下,MAH的管理理念要贯穿于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触角要延伸到整个链条。在角色转换后,应更加熟悉自身的定位。在管理上,除了上游的研发环节外,更要管理好生产和流通环节,不仅要介入生产质量控制,还要学会与终端使用者——医生和患者进行良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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