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上的人体胚胎规制体系



人体胚胎、规制、《人类授精与胚胎学法》、许可制度、双方同意

一、引言

1978年7月25日世界首位试管婴儿露易丝·布朗(Louise Brown)在英国诞生。试管婴儿为人类生殖技术的发展开启了新纪元。科学技术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如何规制日新月异的生殖技术,成为世界各国不得不面临和解决的法律课题。露易丝·布朗的诞生当时在英国引发了一系列有关体外授精技术的道德和科学的争论。为了回应这些争论,1982年在英国成立的沃诺克委员会(Warnock Committee)首次提出规范人类授精和胚胎学的建议。[1]这64条建议主要是针对如何管理人类授精和胚胎学提出的立法建议,对英国1990年制定《人类授精与胚胎学法》[2]产生了重大影响。《人类授精与胚胎学法》生效后,英国政府多次发起动议重新审视这部法律的规定。2004年在英国政府的发起下,下议院的科学技术委员会对人类生育技术及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于2005年向下议院提交了一份附带一百多条建议的报告。[3]2007年,科学技术委员会又针对人兽混合胚胎的法律规制问题进一步做了调查。[4]

《人类授精与胚胎学法》经过多次修改,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2008年。2008年的这次修改主要确认了:同性伴侣也应该具有合法的父母身份;规制人兽混合胚胎的问题;禁止基于社会原因选择胎儿的性别;对胚胎实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涉及儿童福利问题时,用“提供支持的家长”(Supportive Parenting)这一概念替换了之前使用的“需要一个父亲”(the need for a father)这个概念。通过不断完善、修改,《人类授精与胚胎学法》现已建立较为完整、成熟的冷冻胚胎规制体系。英国的立法经验可为我国建立相关的制度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明确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是选择采取何种规制体系的基础。例如,将人体胚胎视为“物”,则直接可以适用民法规范相关行为。所以,本文将首先讨论人体胚胎在英国的法律地位,然后相继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介绍英国人体胚胎规制体系的两大核心支柱——人体胚胎的许可制度和“双方同意”的基本原则。

二、人体胚胎的特殊地位

确定人体胚胎的地位是制定相关法律的关键。英国没有制定成文宪法典,所以我们无法从宪法文本上找寻依据,论证人体胚胎在英国的法律地位。但这个问题在沃诺克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早有关切。沃诺克委员会提出的第42条建议指出,应该通过制定法律肯定人体胚胎具有特殊地位。值得说明的是,沃诺克委员会当时提出这一立法建议的初衷是考虑如何规制用人体胚胎做实验的情况,而不是规制利用人体胚胎帮助人类受孕的情况。[5]沃诺克报告发布后,政府就报告内容进行过两次公众咨询,并在1987年发布了白皮书。1989年,英国政府向上议院介绍了《人类授精与胚胎学法》的法案。上议院同意英国有必要建立规制人体胚胎的法律系统,认为无论是将人体胚胎用于医疗、储存还是研究,都需要对人体胚胎表示适当的尊重。从上议院言及的人体胚胎的几个使用目的(医疗、储存、研究)可见,英国最初制定《人类授精与胚胎学法》的立法原意是保护体外胚胎的特殊地位。上议院还明确肯定,因为人体胚胎具有成为人类生命的潜在可能性,所以应该将人体胚胎作为有尊严的身份加以对待。[6]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新的法律问题也不断涌现。下议院于是在2004年对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重新进行了评估。经评估,下议院提出识别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存在三种可能情况:第一,将人体胚胎作为一个生命对待,所以人体胚胎应该享受完整的人权;第二,人体胚胎是发展成人的一个必经的渐进过程,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第三,尽管胚胎具有发展成人的潜在可能性,但其终究不过是一个细胞的集合体,所以不应享有任何权利。经综合分析这三种可能的法律定位,下议院做出结论,尽管科技有了新的发展,社会对人体胚胎的普遍态度可能也发生了变化,但沃诺克委员会采取“渐进过程”定位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为英国立法提供了牢固的基础。[7]尤其是,沃诺克委员会在采纳这种定位时还建议,在使用人体胚胎之前必须首先仔细评估使用的方式和使用的目的。[8]下议院最终确认,无论是使用人体胚胎协助人类生育还是利用胚胎做研究都具有正当性。当然,《人类授精与胚胎学法》所采纳的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并不是毫无争议。即使按照第二种可能定位——主张人体胚胎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这个程度的界限在哪里?或者说,应该如何理解“一定程度的保护”?




上一篇:宇宙胚胎学之父走进北航
下一篇:口腔专业选哪家 大连口腔义齿学校优质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