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拟批准公示]江苏优普生物化学科技



项目名称:2500t/a芳基吡唑腈技改(副产830t/a碳酸二乙酯)及800t/a连二吡唑项目;

建设地点: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黄海一路18号;

建设单位:江苏优普生物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评编制单位: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概况:根据环评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在企业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不突破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在拟建地址建设可行。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西区,拟建于公司现有厂区,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厂区内进行改扩建,新增建筑面积8640平方米,优化芳基吡唑腈生产工艺、增加芳基吡唑腈产品生产线,同时提取原脱溶冷凝液中碳酸二乙酯作为副产物;新增芳基吡唑腈下游中间体产品连二吡唑生产线。项目产品方案为2500吨/年(现有500吨/年,增加2000吨/年)芳基吡唑腈(副产830吨/年碳酸二乙酯);800吨/年连二吡唑。主体工程及产品方案详见《报告书》P197-20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提高产品质量,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认真落实“以新带老”要求。危废暂存场所配备通讯设备;罐区地面与围堰、车间地面进行重点防渗处理;在RTO炉尾端增设配置二噁英控制措施,采用“湿法静电+活性炭吸附床”工艺削减二噁英排放;日常氨水装卸时加强管理和人员培训,减少氨的无组织排放。“以新带老”内容应纳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工艺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地面清洗水、实验室废水及生活废水。项目工艺废水在车间内进行预处理,芳基吡唑腈车间碱洗塔及水洗塔废水经蒸馏处理,上述处理后的工艺废水、碱洗塔及水洗塔废水连同其他废气处理废水、地面清洗水、实验室废水及生活废水等,再由厂区污水站处理,厂区现有污水站处理工艺为“中和沉淀+均质+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经处理后尾水接管至如东深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废气主要为生产工艺废气、罐区废气、危废库废气、实验室废气、污水站废气等有组织废气及车间、危废库、污水站等无组织废气等,主要污染物为粉尘、乙醇、乙腈、HCl、氨、硫化氢、碳酸二乙酯、甲苯、氯苯。

有组织废气主要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含芳基吡唑腈生产线含HCl废气进碱洗后与含氨废气进入水洗+碱洗+二级水洗后、干燥出料粉尘经布袋除尘、水膜除尘处理后,再与本项目其他生产线有机废气一起进入2#RTO炉有机废气处理。危废库二废气、污水站废气、新增储罐废气经现有碱洗+水洗+1#RTO炉处理。危废库一废气(含酸有机废气)经二级水洗+二级碱吸收处理。实验室废气经一级碱吸收+一级水吸收处理。

无组织废气主要采取的控制措施有:保持废气产生车间和操作间(室)的密闭、提高废气捕集率、制定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

项目废气中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噁英、甲苯、氯苯类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及表3中的标准限值;氨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中表1及表3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乙腈执行江苏省地标《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及表2中标准限值;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项目标准。本项目排气筒均依托现有,依据从严执行原则,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排气筒排放标准按照本次标准执行。厂内无组织有机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中标准。

(五)合理总平布局,高噪声源应尽量远离厂界,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优先采用低噪音设备、铺设防震吸音材料减少噪声震动等措施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六)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冷凝废液、滤饼、蒸馏残渣/釜残、碱吸收废液、分相废液、实验室废弃物、废原料包装袋/桶、废布袋、废机油、污水站污泥、废水预处理蒸馏釜残、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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