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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寻衅滋事罪律师咨询王竹律师,显然,以上两种司法解释产生了不一样的地方,前者规定的是赃物价值,后者规定的是违法所得。前者的制定时间在后,但依然规定了司法解释有额外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本案似乎要适用后者即法释〔2011〕19号文,那么落脚点就在于“违法所得”这一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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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标及其女友陈某娜在本市xx区xx号xx鞋城xx楼xx档口内,因档口租赁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梅及其丈夫邓某明产生纠纷,期间,为阻止被害人张某梅关闭档口的灯,被告人张某标用手扭住被害人张某梅左手手腕,致被害人张某梅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缀),接着,被告人张某标及其女友陈某娜与被害人张某梅及其丈夫邓某明相互扭打,致被告人张某标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告人张某标被传唤到案,陈某娜张某梅邓某明均被处以行政拘留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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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骗领,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身份事实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材料,在申请表和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上作不实填写或等方法,从发卡银行骗取的行为。对此,新《办法》第61条作了依据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的一般性规定,并未指明适用的具体法条。有学者认为,新《办法》所作的这一宣言式的处罚规定在刑法典中并无具体的对应法条,且罪是以实际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为成罪条件的。因此,单纯的骗领行为由于没有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故不符合罪的一般特征,不应予以治罪。笔者认为,骗领行为的定罪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应当从的种类和骗领者的身份两个方面作出具体分析。就的种类而言,骗领贷记卡与骗领准贷记卡的社会危害性有明显不同。因为,一旦行为人骗领到一张贷记卡,就等于完全取得了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内等额资金的使用权。如前述“长城消费”的个人信用额度为5000至5万元;公司卡的信用额度为5000至10万元。倘若某人骗领到一张个人信用额度为1万元的使用权。并且其非法性在信用消费额度内是很难被发现的。实践中往往是因超额透支或逾期不还才得以暴露出来,其结果是犯罪早已得逞赃款难以被追回。这种骗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如同了不需任何证明手续就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或有价票证一样,应当以相应的价值予以定罪,不能因为尚未使用并造成实际损失而予以放纵。骗领准贷记卡的行为则与此不同,因骗领者在得卡之时必须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只有在实际使用该卡造成备用金帐户不足支付时才得透支。换言之,该种骗领行为的危害结果只能发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透支之时。而该种透支显然属于恶意透支的范畴,对其以罪论处是不存疑虑的。因此,单纯的骗领准贷记卡的行为就因其社会危害性不大,理当不予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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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审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属于犯罪,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蔡某山自动投案,当庭认罪悔罪应属坦白;蔡某山的行为虽与被害人蔡某立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还有他人的误判,从而延误了送院抢救的时机,属于多因一果;二审期间,蔡某山家属已代为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请求二审对蔡某山从轻处罚并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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