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多位专家建言数据



  在新时代推进我国数据法治,不仅需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还需要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探索数据产权和数据交易制度,移除“数据参与全要素生产”障碍,进一步筑牢“数字与算法安全”的法治底线。

  南方财经全媒体 记者吴立洋 实习生张玲 北京报道

  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已然成为新时期激活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命题,但在实践中,如何将数据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和制度规范予以确认?如何准确评估数据的价值,利用好数据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如何应对数据安全所带来的一系列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产权侵犯、国家安全的风险?

  9月6日下午,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数据与算法安全论坛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合办,政、法、学、研等领域的机构代表和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围绕数据基础制度建构中的数据安全、数据要素市场化、数据产权制度等热点议题深入探讨。

  聚焦数据法治前沿问题

  本次论坛邀请了多位法学、经济学等学术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具备一线实践经验的执法司法人员,共同探讨数据与算法治理中亟待解决的前沿问题。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兼副秘书长裴玮在致辞中表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数据要素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在新时代推进我国数据法治,不仅需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还需要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探索数据产权和数据交易制度,移除“数据参与全要素生产”障碍,进一步筑牢“数字与算法安全”的法治底线。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时建中表示,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实验手段,搭建创新型学科交叉平台,促进法学研究与数字中国法治实践的良性互动。

  主旨演讲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博士生导师、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发表了题为“数据安全前沿的基础理论问题”的演讲。他指出,数字法治一方面要建立市场化的赋权、确权以及数据流转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数字服务、数字市场、数字公平、数字安全等领域的对应机制和特殊治理机制,以保障数据的可靠性、丰富性和发展性,解决大数据交易所或交易中心面临的实际问题。

  当前,数据、算法等新型生产要素和工具的广泛运用,给市场竞争引入了了新的变量,如何处理与数据相关的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成为数据市场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张文魁表示,在数据和算法驱动下,创迭式行业纷纷涌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逐渐走向系统化、精准化、隐秘化、智能化,传统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结构已不足以评估数字经济时代的典型企业行为,对于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拒绝交易、歧视性定价等策略性行为,应当从数据和算法入手,不仅仅针对市场份额和企业规模进行规制。

  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数据利用和开发离不开数据规范、合理、有序的流通,数据流通既包括国内流通,也包括跨国境的流动。数据的跨境流动对于现行数据开发而言既是促进数字经济的重要动力,也是事关国家信息主权安全的重要事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对世界各国在数据跨境中的主权竞争策略进行了分析,他指出,中国正在尝试的数据主权竞争策略是一种合作型策略,一方面要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同时也能有序有效地促进数据的跨境联动。

  “我们仍然坚守属地管辖这种以领土作为主要的管辖原则,同时要避免进入到完全防御型或者闭关型的数据竞争策略。要在合作理念之下,将独立互惠的合作当作数据主权竞争的重要方向,以合作的主权观为基础,发展与壮大中国的数据自由流动区。”王锡锌表示。

  数据基础制度何以构建?“数据确权”是回答这一问题无法绕开的议题。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申卫星指出,数据确权的难点在于数据与信息的分离,他提出了“数据的两分离与三阶段”概念,即数据和信息的分离,数据的研发者和处理者的权利分离,“三阶段”分别为数据资源阶段、数据元件阶段和数据产品阶段。

  “数据和信息的关系就像橘皮与橘肉,有区别但是不能割裂,我们在对于橘皮的数据进行利用的时候,就要考虑数据中有没有像个人信息这样的橘肉。”申卫星如此形容“两分离”的意义。

  对于“三阶段”的划分,其进一步指出,划分不同阶段的目的在于确定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各阶段的归属问题。

  在确定何为数据以后,数据在法律上的权利定性也是一道难题,数据产权是当前学界热议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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