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依生活常识(法官的生活日常)



6、

诉讼当事人对谋些事实可否用生活常识推断出来?

事实认定是整个案件处理的基础,也是专业知识欠缺的中国法官应对审判任务的重要策略内容(1),因此,事实认定的论证理论同法律适用理论一样,应当予以足够重视。

在开始讨论前,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理论上有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划分,但在审判中,事实与法律的区分是只具有相对意义。事实问题的处理即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既成事实的查证过程,尤其是在当事人主义的抗辩诉讼模式中,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围绕争议焦点在证据采信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而证据责任的分配和证据的采信都是在证据规则下进行的,因此,案件事实的认定一开始就遵循法律规范的指引,事实问题并不纯粹。

一.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

法庭调查阶段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主要论证场所。庭审中当事人间的举证质证就是叙说事实真相、为法庭重构案件事实的过程,它帮助法官确定哪些证据应当予以采信,推进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事实的客观真相只有一个,所以大多数时候当事人对某项证据提出异议,只是就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此时法官只能根据逻辑推理和常识判断来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并没有太多法律知识可言,这个时候,法官的证据采信过程实际上更接近于一个事实问题的处理;只有在当事人质疑对方证据的合法性或者双方就同一问题存在相反证据,法官需要就证据是否合法及各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比较作出解释时,法官的证据采信过程才更接近于一个法律问题的处理。但基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相对划分及证据规则法律属性的认定,我们可以说,事实认定的论证因涉及法定证据标准而转化为法律问题争议进行处理。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书记员是必须在庭审笔录中加以记录的,法官则应当对有关证据的采信与否及其理由作出解释,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法官依生活常识(法官的生活日常)

法院判定能依据经验,日常生活常识吗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收可以依据经验常识的,而且这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部分。

法官这一职业上需要什么样的人?

一、要有一个信念,争做思想上有教养的人。

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历来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前进的力量源泉。从主观上说,放弃世界观的改造,背弃理想信念,思想蜕化变质,是一些人堕落为腐败分子的根本原因。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总闸门”,理想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法院队伍中的腐败案件表明,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法官,一旦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出现偏差,就抵挡不住名利、地位、金钱、美色的诱惑,就会身不由己地堕入腐败的泥潭。

自从人类文明史以来,理想信念任何时候都是进步人们的最高追求。对于法官来说,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法院政治方向不动摇。要融入对人民司法事业的无限热爱,每一个有理想、有抱负、有志于人民司法事业无私奉献的法官必须不断养成和强化事业的崇高感、自豪感和光荣感,以对事业的信仰和忠诚,抵御形形色色腐朽落后思想和腐朽落后事物的侵蚀,永葆清廉本色。

二、要有一份良知,认真诠释“司法为民”宗旨。

法律代表了公正与秩序,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正义的维护者,就是社会良知的守护神。西方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法官点点头给人们带来的得失,都要远比立法机关的任何一项议案所带来的更大!”法官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一种身份,更重要的是一种使命,一种责任!

以人为本始终是党的宗旨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与灵魂。在我国,司法公正和廉洁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实践“司法为民”。为民司法是人民法官的一种人生境界,也彰显了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法乃公器,民为邦本”,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既然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司法为民、利民、便民就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职业的主题。

法官为民是司法为民的基本内容。在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保障,为民是主题。法官应当有崇高的人生境界、培养高尚的情操,要克服特权思想、尊重每位当事人,要从大局出发、为人民司法。要明确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自当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始终要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和工作的根本宗旨,要以实现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为义无反顾的选择和使命,做到感情上爱民、程序上便民、言行上亲民,秉公执法、一丝不苟,不辞辛劳、勇于奉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最大限度地彰显司法的人民性。真正从人民的角度出发,从人民的需要出发,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做到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

三、要有一种信仰,努力坚持崇法精神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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