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22-069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48,773,89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5.9432%。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7月15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23号)核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40号)同意,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基因、发行人或公司)于2017年7月5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100,000股。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100,000股于2017年7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360,000,000股增至400,100,000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80号)同意,公司向4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814,325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1年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400,100,000股增至413,914,325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413,914,32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51,763,6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62,150,6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3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1名,为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控股)。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各项承诺的内容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股份限售及减持等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①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华大基因的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②若其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华大基因上市后6个月内如华大基因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华大基因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③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华大基因股票的收益将归华大基因所有。

2)股份减持承诺

①若其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华大基因股份的10%。②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大基因规章制度。③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华大基因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华大基因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华大基因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①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它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②如果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其仍然是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让且华大基因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③对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其仍然是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④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向其他业务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⑤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其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期间,其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⑥其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4)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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