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监管 防止非法转



,2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方案提到,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监管。加强对种子生产基地及疑似种子生产田的排查力度,在种子下地前和苗期及时开展检测,查早查小,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下地。加大种子加工和经营环节的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依法严惩非法加工经营行为,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完善转基因大豆玉米棉花等品种管理,畅通产业化应用通道。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对未获得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

全文如下:

  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

2021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积极推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做好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部署要求,着力提升转基因生物监管能力,优化监督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制种、非法种植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法律法规有效贯彻执行,为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统一思想提认识,充分认识严格监管对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保障作用,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做到:监管能力上水平,积极推动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为事业发展相关支出争取政府专项预算;强化指导增实效,制定印发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方案,指导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指导从业主体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加大科普宣传和普法工作力度;严格检查抓落实,对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基地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和加工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涉及东北粮食生产区、西北西南种子生产基地的相关省份,玉米田间抽样检测工作地级市覆盖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研究试验监管。报批前核查与报批后检查相结合,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批准,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中外合作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各项监督措施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同时,对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开展抽样检测,严防非法试验。

(二)严格南繁基地监管。开展分类监管,对问题较多的南繁基地,加大抽检密度和频次,对管理规范的南繁基地,可减少检查频次。严查私自开展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坚决铲除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提高省际间协查联动监管水平,海南省应及时将南繁基地所属育种单位违规情况通报其属地省份并抄报我部,属地省份应对育种单位从严监管,对违规行为责令整改。

(三)严格品种审定管理。完善转基因大豆玉米棉花等品种管理,畅通产业化应用通道。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对未获得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申请单位应确保品种不含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应进行转基因检测,发现含有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立即终止试验并严肃处理。

(四)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监管。加强对种子生产基地及疑似种子生产田的排查力度,在种子下地前和苗期及时开展检测,查早查小,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下地。加大种子加工和经营环节的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依法严惩非法加工经营行为,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

(五)严格进口加工监管。强化对境外贸易商、境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三位一体”审查,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监管。严查装卸、储存、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管理等档案记录,严禁改变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途,确保全部用于原料加工。

(六)做好种植区域跟踪监测。安排技术人员跟踪监测转基因作物种植区域的病虫害消长、种群结构及其生物多样性变化情况,及时掌握有害生物抗性动态,研究提出应对措施,严防目标害虫转移对其他作物造成危害,防范次要害虫上升危害。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召开行政指导会、监督检查、政策培训、约谈等方式,督促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和种子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监管法定责任和法定措施。要求研发单位及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承担起审查、监督、检查、报告等职责,督促指导本单位研发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要求种子生产加工经营者完善管理责任制度,强化内部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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