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内容是



互动问答 2020年上海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内容是什么?  

为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保障本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应用的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2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积极研究、慎重推广、依法监管”的转基因工作要求为指导,贯彻农业农村部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要求,认真落实转基因生物监管职责。严格按照《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打击非法研究、试验、制种、经营、种植、加工和进口等行为,切实保障本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源头监管

强化研究试验源头监管,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试验单位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试验材料可追溯。强化育种制种源头监管,对种子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全覆盖监管,截断非法种植的源头。强化进口监管,对进口转基因生物全程管控。

1. 继续做好研究试验环节监管。对研发单位全覆盖检查,严格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制度,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中外合作转基因生物研究是否依法开展。对批准开展的转基因试验严格按《条例》和《转基因农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要求进行全程、动态监管,备案前核查中间试验地点,批准后检查制度建设情况、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繁殖材料存贮和处理情况。对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全覆盖检测,重点区域抽样监测。协助做好上海南繁基地等域外育种、制种基地的监管工作。

2. 继续做好品种区试登记环节监管。严格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登记的要求,对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品种以及进行登记的油菜等品种,申请单位要确保不含有转基因成分,试验或登记组织单位要进行检测,发现非法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立即终止试验或停止登记,防止未获安全评价的转基因种子通过品种登记。

3. 继续做好种子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对种子企业的育种材料及相关育种基地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严防非法转基因育种。对制种基地开展排查,加大种子抽检力度和苗期检测力度,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对种子市场、经营门店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检,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销售。

(二)做好田间种植监管。充分利用试纸条等快速检测方法,对水稻、玉米、油菜等种植进行抽样监测,并对研发试验、育种、加工等单位周边区域重点抽检,从严从速查处非法转基因种植。

(三)抓好进口加工环节监管。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监管,严查国内进口商和加工企业的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过程的档案记录,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

(四)加强标识管理。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要求,对上海生产、加工或销售的列入第一批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进行转基因标识检查,严肃查处应标未标识、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积极开展农业转基因科普宣传。进一步加强本市农业转基因科普宣传引导工作,完善机制、统筹资源、创新形式,积极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推进科普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讲解转基因科学知识,宣传我国农业转基因政策和管理措施,积极引导热点难点,回应关切,增进共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全面落实属地化管理制度,要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保障人员、装备和工作经费。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主动监管、严格执法,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二)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研发、经营单位等行业从业者主体责任。研发单位和研发人要落实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制种亲本和种子来源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进口企业和加工企业要健全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档案,落实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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