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明年3月启动货币政策传导将更有效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央行12月28日发布公告(以下简称“30号公告”)称,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利率市场化必由之举

自2019年8月17日央行发布“15号公告”宣布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至此次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这条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之路在专家看来可谓顺理成章。

“本轮LPR改革是中国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坚实一步,总体实施思路的前期指引也较充分。”中信证券(600030,股吧)明明研究团队指出,“2019年8月17日央行完善LPR报价机制时,就明确要求往后新增浮动利率贷款基准均应采用LPR,同时称增加5年期以上LPR品种报价是为了‘便于未来存量长期浮动利率贷款合同定价基准向LPR转换的平稳过渡’;央行于2019年8月25日在要求10月8日后新增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以LPR作为定价基准的同时,要求加点数值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8月央行推出LPR改革的第一步是调整贷款增量而存量不动,旨在确保平稳过渡,较为温和。同时,央行在1年期LPR基础上推出5年期LPR,也是为存量长期浮动利率贷款合同定价逐步向LPR转换做准备,并随之有效降成本。此外,央行在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指出,‘疏通市场利率向贷款利率的传导渠道,抓紧研究出台存量贷款利率基准转换方案’。由此来看,本次利率定价基准换锚盯住LPR,其实是央行推进利率并轨和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必然环节。”国盛证券分析师熊园指出。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诸建芳表示:“这是LPR改革自2019年8月快速推进以来的又一重大进程,利率市场化再向前迈进一步。通过逐步完成对存量贷款合同利率锚的切换,未来LPR利率的变化将影响更大范围的贷款规模。在这一情形下,利率下行能更明确带来社会融资总成本的降低,帮助破解‘融资贵’难题。”

30号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

但熊园指出,真实的降成本效果还取决于银行、企业和居民的议价能力。“央行规定‘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意味着在银行净息差约束下,本次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基准转换(即加、减点)后,新贷款利率存在不变的可能性,或直接转为固定利率。”

明明研究团队另外指出,定价基准转换的贷款只包括商业住房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住房贷款。此外,现有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中有一部分会转换成固定利率贷款,这两个问题也会对社会融资成本下行带来一定阻碍。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参考LPR定价,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仍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降成本还需其他政策配套

对于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央行要求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的借款期限确定,确定后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不再调整;加点数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与2019年12月LPR的差值(可为负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借贷双方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具体而言,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20年3—8月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2019年12月LPR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

“在此情形下,未来一段时间LPR利率下降将基本不会影响到房贷市场利率变化,因此也减轻市场对于LPR利率下降将导致房地产市场过热的担忧。我们认为,这为未来一年LPR利率的调降打开了空间。”诸建芳指出,“预计明年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下降将更多惠及制造业和基建相关的中长期实体融资,而对房贷的影响将有限,将进一步体现政策的‘精准滴灌’和定向支持,也将帮助稳定企业信心,助力制造业投资企稳和基建投资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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