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公告: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有显著标示



为保障食用植物油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食用植物油特别是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坚决遏制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

三部门联合公告: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有显著标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

2018年 第16号

为保障食用植物油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食用植物油特别是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坚决遏制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三、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四、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采购、使用的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五、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六、自2018年12月21日起,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采购记录、生产记录、财务记录。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记录造假、投料和成品物料不平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所有案件的行政处罚既要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确保按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于2019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七、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销售到保质期结束。

八、鼓励公众、媒体举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和食用植物油标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特此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强调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案例

福建一食用油企被罚百万

隐瞒“转基因身份”以次充好

今年4月1日,据央视报道,福建旺龙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称橄榄核桃和橄榄原香的两款调和油在外包装上都印有“非转基因”字样。

然而,在这些产品的配料表中,大豆油含量占到90%以上,原料产地来自美国。

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机构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涉案食用调和油中所使用的原料大豆油和菜籽油均为转基因原料加工而成,但该公司却未按规定显著标示。该公司销售负责人也承认,这种大豆油是转基因产品。

因此,该公司被没收涉案的食用调和油3086瓶,罚没款共计102.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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