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严肃查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不



警服是人民警察的专用的制式警服,是人民警察身份的重要标志和形象的重要体现。一些利用警服冒充警察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人民警察队伍的形象。
2022年5月16日,永宁县公安局李俊派出所值班民警在街面开展巡防的时候,发现有人将警服挂在货架上售卖。见此情况,民警立即上前查看,经清点对比,被兜售的警察制式常服上衣4件、警察制式短袖3件,民警立即在现场固定证据依法将涉嫌贩卖制式警服的蔡某传唤到李俊派出所。
经调查,违法行为人蔡某常年在银川地区收购废旧衣服,2022年5月10日在整理收购的衣服时发现多件警服,抱着将警服吸引客户的心态就将警服挂在外面销售,没想到却触犯了法律。在大量证据面前,蔡某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永宁县公安局依据《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蔡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对其持有的制式警服予以没收。同时,民警告知蔡某,制式警服、警用标志、警官证及警用器械等警用品是人民警察的专用装备,其生产、销售都有严格的限制性和规定性。蔡某表示,在以后的生活生产中,如发现类似情况会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不再因蝇头小利损害警察形象。知识加油站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牌号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供稿:李俊派出所
原标题:《【以案释法】严肃查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不得非法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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